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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村规民约中的违法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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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纠正村规民约中的违法条款
我近日下乡了解到,有些村规民约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如某村规定:“姑娘招婿上门,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嗜赌者一经发现,头顶桌子游村一圈”;“偷鸡一只罚跪半天”等。制定村规民约本为规范大家的行动,动机无疑是好的。但是,制定村规民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为前提,绝不可有法不依,另搞一套,导致违法事件的发生。
建议各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当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依据法律订规立约,使村规民约合法、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刘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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