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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进一步的开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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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8
第1版(要闻)
专栏:

  走向进一步的开放
本报评论员
海内外瞩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已获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这再一次向世界表明,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欢迎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国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问世于1979年。它是建国以来吸收外国投资的第一个法规,是我国对外开放后最早颁布的涉外法律。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工作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标志之一。
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以来,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1989年底的1.2万多家,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56%;协议投资金额125亿余美元,占外商协议投资金额总数的37%;实际投入金额73亿余美元,占实际投入金额总数的47%,投资者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经过10多年的实践,对于如何办好合资企业,中外双方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一次通过的修正案,就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吸收了各方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对原法做了必要的修改的结果。新的修正案开放度更大了,对外商投资的条件也更优惠了。
这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有一条原则,就是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为合资企业创造一个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修正案对1979年颁布的合资法作了7处增改,其中关键点有三:一是明确表示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二是对有些行业中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三是合资企业董事长可以由外方担任。
尊重国际惯例非常重要。这次起草修正案,参考了很多国家的有关立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这是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使他们放胆投资,放心经营,放手发展的重要条件。譬如过去,规定合资企业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这就有悖于国际通行的按出资比例确定董事长人选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是应当修改的。
有些同志担心,合资法修正案保证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对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不约定合营期限,是不是放得太开了,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民族工业。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它们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主权的问题。允许合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不等于不要国家指导和监控,也不是抹煞计划性,因为这种指导和计划,是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形式出现的,所以不会伤及民族工业。
合资法修正案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将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不仅惠及外国投资者,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将产生良好的影响。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资金短缺,技术比较落后,管理经验不足。通过吸收外资,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借力”起飞。截至1989年底,外国投资者在华实际投入金额154亿美元,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2万余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全年产品出口创汇35.9亿美元;安排了上百万人就业,培养了一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大大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实行进一步的开放政策,大力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于国于民,于内于外,都有好处。
回首过去,展望未来,环顾世界,我们可以无愧地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有稳定的政局,有受到11亿人民拥护并且已经卓见成效的改革开放政策,有不断完善的良好的投资环境,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世界上最具潜力的迅速发展中的广阔市场,外商来华投资,前景是极其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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