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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 通过地方自治和经济总原则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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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11
第5版(国际新闻)
专栏: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
通过地方自治和经济总原则法
新华社莫斯科4月9日电 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9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上通过了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总原则法。此项法律将使地方政权机构在解决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方面具有广泛的自主权。
据塔斯社报道,根据这项法律,上级政权机关将由过去的领导者变为下级政权机关活动的协调者。地方苏维埃可自主地制定、批准和执行本地区的预算。地方预算的基础应是居民所得税、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费、地方税收和企业利润税等。迄今为止这些收入几乎均被列入全联盟或共和国预算之中。
除涉及地方预算的条款从明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某些条款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外,苏联地方自治法将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塔斯社的报道还说,本法仅规定了地方自治的总原则,各加盟共和国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通过更详细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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