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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柜台”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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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1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出租柜台”之我见
近几年来,我县国营、集体商店出租柜台的形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租金越来越高,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出租柜台,从积极方面看: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国营、集体商店闲置的店面,既可以解决一些商店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以使一些人浮于事的商店安排店内的富余人员。二是扩大了经营品种,丰富了商品市场,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三是出租柜台的商店增加了收入。
但是,这种做法也暴露出不少弊端:一是承租者与出租柜台的国营、集体商店在同一场所经营,无明显的区别标记,一些不法个体户便利用国营、集体商店的招牌,大搞以次充好,扣斤压两,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是一些个体户承租柜台、店面后,有意隐瞒实际营业额和收入,大肆偷税漏税。三是一些个体承包户为了能多赚钱,任意改变原柜台、店面的经营范围,打乱了原先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有关部门对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设法解决出租柜台、店面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清理现有的出租柜台。承租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者,无营业执照者不得承租。出租与承租双方必须严格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承租的柜台应设置统一的租赁标志,并挂上承租方的厂名或个体承包者的姓名,以便顾客辨别和监督。凡承租柜台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超越出租方和承租方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出租柜台和店面的单位应加强对承租者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严禁承租者利用出租单位的名义、帐号进行购销活动,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转租柜台和店面,严禁扣斤压两、短寸少尺和哄抬物价,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格监督承租者的财务和纳税情况,特别是应督促个体承包户建立帐册,使他们如实反映实际营业额和收入,按章纳税。
合理使用出租柜台的租金。国营、集体商店对出租柜台、店面收取的租金要单独立帐,这些收入应主要作为商店的发展专用基金,不能作为经营利润,更不能巧立名目,作为奖金。
          江苏海门县体改办 顾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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