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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 今日起降低部分存款利率图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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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15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国务院批准
今日起降低部分存款利率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0年4月15日起适当降低部分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利率的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存款)年利率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八年期存款年利率降低1.44个百分点。其中:三个月存款年率由现行的百分之七点五六调整为百分之六点三零,半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九调整为百分之七点七四,一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十一点三四调整为百分之十点零八,二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十二点二四调整为百分之十点九八,三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十三点一四调整为百分之十一点八八,五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十四点九四调整为百分之十三点六八,八年期存款年率由百分之十七点六四调整为百分之十六点二零。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
(二)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1990年4月15日起执行。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对今年4月14日(含4月14日,下同)以前存入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仍按调整前的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存款到期;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即4月14日以前按调整前的利率计息,4月15日以后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4月15日以后的上述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对4月14日以前已经开户的零存整取存款,在4月15日以后每月续存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4月15日以后开户的零存整取存款,按调整后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4月14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执行原利率,直至存款到期;4月15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4月14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仍执行原利率,直至债券到期;4月15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再加1—2个百分点;三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加保值贴补率,再加1个百分点。
(五)存款利率调整以后,对三年以上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仍实行保值。
(六)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部门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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