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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团结增强建设步伐加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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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21
第1版(要闻)
专栏:

  新疆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团结增强建设步伐加快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四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汪有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颁布以来,在中国西北多民族聚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加速自治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显示了重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一九五五年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法颁布后,这项工作得到进一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六;自治区、各自治州、各县的主席、州长、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八个行政公署的专员、十四个县级市的市长,全部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六十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六十四。
截至去年底,各少数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总计已达十四点八万多人,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近几年新疆结合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区经济建设的步伐,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新疆制定了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开放了中巴、中苏、中蒙通商口岸。为加快改变天山南部的喀什、和田、克孜勒苏三个地区、自治州的贫困落后面貌,自治区专门制定了对南疆三地州的扶贫特殊条例,每年增拨扶贫经费,提高财政补贴比例。自治区还作出加快发展北疆牧业经济的决定,以帮助牧民逐步实现定居和半定居,并实行优先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照顾措施。去年新疆工农业总产值比一九八四年增长二百零三亿元,地方财政收入比一九八四年增加了九点一亿元,全区出口创汇额达三点三九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各族农民人均纯收入五百四十五元,比一九八四年增加一百七十三元;还有六点七万户贫困户解决了温饱问题,近四年全区累计脱贫二十七点二三万户,占贫困户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七。
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家为帮助新疆发展经济建设,在计划投资、财政补贴、利息优惠以及技术人才的分配等方面,都给新疆以很大支援和照顾。仅从一九八四年到一九八九年,国家给予新疆的财政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就多达一百零九亿元。
五年来,新疆每年都按一定比例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在大中专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以扩大少数民族考生的招收名额。到一九八八年底,新疆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较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前的一九八三年增加了百分之十。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等民族,都有了自己的学校。
新疆的民族团结得到加强。到去年底,全区已有二百零六个县以上单位被评选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还评选出九千多个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三万七千多名民族团结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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