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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债能拿家庭的财产抵押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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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2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儿子欠债能拿家庭的财产抵押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1968年建了一幢房屋,1980年病逝。我儿子1983年办信托商店,借他人人民币一万元,当时写了到时无钱还就拿这幢房屋抵债的欠据。我儿子生意连年亏本无法清债,债权人告到法院。我儿子拿房抵债的事我不知道,他已于1988年去世。请问,法院能判决用我的财产替儿子还债吗?
               广东乐昌县坪石镇 吴美蓉吴美蓉同志:
你来信所说的问题,是民法中的抵押问题。抵押,即通常说的物保,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合同。抵押的特点是:
1.抵押是由原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同债权人缔结的担保合同,它是原合同的从合同。
2.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抵押人如果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是不动产的,通常不将占有权移转给抵押权人,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处分。抵押物是动产的,可以由抵押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
4.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对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应优先受偿;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应返还给抵押人;当价款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不足的部分。
5.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担保物权。在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追索权,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从你信中所述情况看,你儿子与债权人在欠据上说的“无钱还就拿这幢房屋抵债”,就是抵押合同。债权人有权依据这个抵押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用这幢房子抵偿你儿欠他的债务。
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鉴别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一是看你儿借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不具有,则合同无效;二是看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按你所说,若这幢房屋是你自己所有,签订合同时你又不知道,那么这个抵押合同因你儿对此房没有所有权而无效;若你儿在你丈夫去世后依继承所得,对此房并非没有所有权,起码应是与你共同所有,那他作为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果你当时明示反对,该抵押合同为部分有效;如果你当时不反对,则为全部有效。对于你享有或部分享有所有权的这幢房屋,你是否同意抵押,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你儿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他肯定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你同意以该共同财产予以抵押来进行的。你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当时不同意将你的共同财产份额进行抵押,那么抵押合同就你所拥有的产权份额部分无效。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主张,抵押合同为有效。如果你不但证明你不同意抵押,而且还能证明你拥有该房的全部所有权,该抵押合同为全部无效。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全部有效,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由于从你的信中无法判断该抵押合同的有效与否,故只能原则地说明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结果。(1)如果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就无权请求法院查封、变卖你的房屋以抵偿债务。(2)如果该抵押合同部分有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只及于你儿子对房屋所有的份额,抵押权人无权申请法院将你所有的部分房屋份额抵偿债务,你可以将你儿子所有的部分折价以现金偿付其应付的债务,也可以将房屋抵债,将你所有的部分退给你折价款。(3)如果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你儿子去世已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以该房屋抵偿债务,法院有权依照法律判决用这幢房屋抵偿债务。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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