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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章陆续发表有关评论指出 “人权法案”违背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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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26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香港报章陆续发表有关评论指出
“人权法案”违背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据新华社香港4月26日电 自港府推出“人权法案”后,香港报章一个多月来陆续发表有关评论文章,不少文章认为“人权法案”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抵触,并脱离了香港社会实际。
今年3月16日,港府未与中方商讨而单方面公布“香港人权宣言白纸条例草案”,向社会人士咨询。草案包括导言、香港人权宣言和保留条文三个部分。导言规定任何人不得作出任何与宣言有抵触的行为;人权宣言部分则列出24条权利;在保留条文部分则记录了英国在签署国际人权公约时,声言不适用香港的部分等。
法案公布后,立即成为香港的热门话题。首先,对于英方事先没有同中国政府磋商而单方面推出这一法案,舆论界认为这一举动有违中英联合声明。据“声明”附件二表明,为促进双方共同目标,并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中英两国政府同意,继续以友好的精神进行讨论并促进两国政府在香港问题上已有的合作关系,为此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以便进行联络、磋商和交换情况,这个小组的一项职责是磋商“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继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
而制订“人权法案”正是上述“所采取的行动”之一。在“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中,中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基本法》第三章也已将上述国际性人权文件的重要条文具体化,并规定此两项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要使“人权法”过渡到九七之后,必须同中方协商,交换意见,但是港府却单独草拟、公布和实施,这就明显地违反了“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
许多文章还认为,“人权法案”与基本法相抵触,企图架空基本法。制定“人权法案”纯属多此一举。据一些文章分析,“人权法案”第三条规定,在法案条例生效前,香港的成文法则和一切有效的法律,均不能与法案抵触,有抵触的部分则予以废除。这就使“人权法案”条例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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