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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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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27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前几年,我曾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去年,我单位领导人听到一些群众反映后找我谈话,我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积极退出这些公款。我还在我单位领导人的陪同下,向当地的检察部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请问,我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上海 吴明吴明同志: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自首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虽被发现,而犯罪分子未被察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犯罪分子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的。自动投案,不必限于犯罪未被发觉之前,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在司法实践中,如下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如犯罪分子有自动投案的诚意,因伤病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自己一时不能前往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犯罪分子具有上述情节,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即应视为自首。
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况,你的行为应属于自首。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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