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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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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2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丁坚铭)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逐步增多。但目前我国在设立境外金融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着多头审批和缺乏必要管理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声誉,也影响国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对我国机构在境外开设的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审批和管理。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企业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责令其撤销境外金融机构或者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管理办法》还对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所具备的条件和有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今天在此间指出,凡国内机构已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6个月内,由这些境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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