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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果园承包 依法解决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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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5-12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

  稳定果园承包 依法解决纠纷
编者按:最近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基层读者来信,反映承包合同尤其是果园承包方面的一些纠纷问题。
从各地的情况看,引起纠纷除合同本身不规范外,部分干部、群众对有关政策法规理解的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类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
为此我们特请农业部有关主管部门谈谈读者关心的果园承包问题,以期有助于各类承包纠纷的妥善解决。                   
今年有些地方果园承包纠纷有所增加。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当前政策的误解;二是对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清。
部分农村干部和群众认为,以前的政策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现在是提倡共同致富,因此,果园的大户承包、专业承包已不符合当前的政策精神,应推倒重来,均包到户。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最近党和国家多次重申:在广大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稳定不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稳定不变。因此,认为党的政策变了,所以原有的承包合同就不作数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对果园是实行专业承包还是分户承包,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由群众民主议定。只要能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无论哪种承包方式都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相反,不搞承包,回到“大锅饭”的老路上去,只能造成生产力的破坏,对谁也没有好处。
怎样看待承包合同呢?有人认为,发包方是代表集体的,发包方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就得服从;有人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就有法律约束力,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一个字也不能变动。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对农业承包合同,我们以为应坚持这两点:
第一、农业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是指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业承包合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3)违背本合作组织章程或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4)“发包方”无权发包;(5)仗权或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认定。
第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合法的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价格、税收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合同无法履行;(4)承包的生产资料被合法征用;(5)承包者丧失承包经营能力,致使合同约定的生产指标不能完成;(6)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例如果园承包,有些地方由于承包初期对集体经营时的实际产量估计偏低;有些承包指标当时是合理的,但近几年由于果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果树承包者不增加投入,收入就可提高几倍甚至更高。如有这些情况,应允许对承包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如承包指标合理,承包者通过改进技术、增加投入,获得较高收入,应予保护。
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果园承包纠纷,一定要早发现,及时处理。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其次是看承包方式是否得当,再次是看承包指标是否合理。当然,调整承包指标,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
我们相信,只要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绝大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对于一时难于解决的纠纷,可通过裁定先恢复生产,然后逐步解决。                  
 农业部农村体改经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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