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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意见 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 加强药品审查 整顿经营秩序 打击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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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5-17
第3版(综合)
专栏:

  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意见
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
加强药品审查 整顿经营秩序 打击违法行为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在这份《意见》中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现象相当严重,医药市场十分混乱,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必须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严格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国医药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对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在《意见》中提出了四个具体要求。一是请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由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二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医药(不含中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县、市尚未设立医药管理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行使医药管理职能。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凡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都必须严格进行审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药品。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药品。
三是进一步整顿经营秩序。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转手批发经营药品,自行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定价。
四是整顿经营作风,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的建设。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一切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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