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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草委会议通过修改提案的提出和表决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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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15
第2版(综合)
专栏:

  香港基本法草委会议通过修改提案的提出和表决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48名委员(三人请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47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修改提案的提出和表决办法,全文如下:
一、基本法(草案)除第十九条外已经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逐条逐件以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本次会议不再逐条逐件进行表决。起草委员会专题小组和起草委员对基本法(草案)的条文、附件及有关附录如有修改意见,可提出修改提案。
二、由专题小组提出的修改提案须经该小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由起草委员提出的修改提案须由五人或五人以上联署。
三、修改提案提出后,先由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如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不将其交付表决,应向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必要时交全体会议决定。
四、每位委员不能对同一条款的同一内容同时提出或参与联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改提案。
五、修改提案须写明对条文、附件及有关附录的具体修改意见,并附上简要理由,提案人,联署人须亲自签名。
六、提案截止时间为1990年2月15日20时。
七、如提案人对其提案再作修改,须在提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并决定将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则该修改后的提案即取代原提案。如提案人在其提案交付表决前声明放弃,该提案自动失效。
八、每位委员对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每个提案均有投票权。
九、全体会议对修改提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优先表决。起草委员五人或五人以上联署的修改提案,如对同一内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按后提出先表决的顺序表决。
十、获得全体委员2/3多数,即34票或34票以上通过的修改提案取代基本法(草案)的原条文、附件及有关附录。如有关修改提案未获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即保留基本法(草案)原条文、附件及有关附录。对第19条的修改提案获得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即为基本法(草案)的正式条文。
十一、对基本法(草案)文字上的修改意见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并向全体会议报告;也可由起草委员在分组讨论中提出,经小组多数委员同意后,提请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并由主任委员会议向全体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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