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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家的社会责任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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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5-28
第6版(文艺评论)
专栏:

  文艺家的社会责任感
刘润为
新时期以来,漠视、压抑文艺家主体性的错误观点逐步得到纠正,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出现了新的转机。但是,几乎与此同时,文艺领域又滋生着以主体性来贬低、否定社会责任感的倾向。
由于哲学方面西方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非理性主义风靡一时,“人在本质上不是理性的动物,而是情欲的动物”之类的言论屡见不鲜。在文学研究领域,强调极端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学主体性,并以此来全盘否定五四以来的革命传统,将一大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作家加以歪曲并视为嘲笑的对象,一时间成为一种时髦。什么“我所表现的就是我”,什么“贵族意识”等等,居然成为某些文学青年自鸣得意的标榜。由于失去了严肃的社会责任感的维系,艺术生产关系在相当的程度上出现混乱。
问题就是这么尖锐地提出来的:如何排除各种极端倾向的干扰,把我们对于文艺家社会责任感的认识和理解纳入正确的轨道,已是推动新时期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主体性来否定文艺家的社会责任,是以一种抽象的主体原则来认识人的本质。它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但同时又否定人是社会的产物,因而总是用减去一切社会群体特征的方法来认识人,理解人。由于排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关系,所见的“人”就只能是一个抽象的个体,而人性,当然也就不外乎是从个体表象中抽取出来的与动物并无本质区别的情欲之类。正因为如此,他们所理解的“人”就只有本能需要而没有社会需要,只有利己动机而没有利他动机,只对社会要求权利而不对社会承担义务,因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便陷于一种无法解脱的冲突、对抗之中。上述两种极端倾向,都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只不过是所站立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一种无非是以社会为本位(其实往往是以某种“虚幻的集体”为本位),以社会否定个人意义;一种无非是以个人为本位,以个人否定社会整体利益。
历史唯物主义则以一种辩证的主体原则来看待人的本质。它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又强调人是社会的产物,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关系。所谓个体,绝不是抽象的、独立自足的或可以为所欲为的人体,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一定的社会关系必然要对个人提出种种限定、规范和要求。个人要想在现实中落实自己的需要,要想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在现实中获得肯定的形式,就必须遵循客观的社会规律及其在现实社会产系中的具体规定——一定的合理的伦理规范等等。
在社会分工中,文艺家属于从事精神生产的特殊角色。这种特殊性决定文艺家处在特定的多种社会关系的交叉点上,而各种社会关系无不对文艺家提出必要的使命、职责和任务。例如,工人、农民、军人为文艺家提供物质生活和安全的保证,文艺家就应当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审美需要,而不能漠视他们的精神要求,更不能提供有害于他们精神健康的精神食粮。文艺家生活在一定的民族共同体、处于一定的阶级地位中,就应当反映本民族的哀怨和欢乐,传达本阶级的悲愤和希望,以文艺的助力推动本民族、本阶级的解放和进步,而不能将文艺单单作为“表现自我”的工具,更不能以嬉皮士的态度来“玩”文艺,在文艺的历史链条中,每个文艺家都处于继往开来的环节。他必须在前人提供的思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造,因此必须对前人负责,而不能一味地彻底反传统;同时,他又必须对来者负责,应当用自己的创造为来者留下新的精神财富,而不能保守僵化、固步自封、无所作为。在文艺的对外关系上,文艺家是整个民族的责任代表。一方面,他应当有坚定的民族自信力,致力于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而不能崇洋媚外,有辱本民族的尊严;另一方面,他又应当有虚怀若谷的态度,广泛吸收人类的现代优秀文化成果,以营养、壮大民族的文学艺术,而不能采取盲目排外的态度……文艺家对这些关系所提出的客观要求的理解和体验,就是自己的社会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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