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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敦促各界 成立社团必须申请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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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5-29
第3版(综合)
专栏: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敦促各界
成立社团必须申请登记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王标报道: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司长刘宝琦今天郑重申明:所有社团,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他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89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迄今已有半年多了。可是,不少人至今仍沿循权力审批的惯例,认为成立社团只要获得领导人的认可和支持就可以了,这是缺乏法制观念的表现。
他吁请社会各界切实遵守条例的规定,使社团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随后,刘宝琦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社会团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种群众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另外,单位内部的群众性组织,如不介入社会活动,不视为社会团体。
筹备社团的负责人要按规定要求写出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登记申请书、社团章程、办事机构地址、负责人简历、成员数额等材料,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申请人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社团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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