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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近指出 河道采砂采金要执行国家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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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07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近指出
河道采砂采金要执行国家法律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近日在回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道开采砂石、砂金如何履行审批程序的问题时指出,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既应执行《矿产资源法》,又要执行《水法》。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应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法工委指出,《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关于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水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洪排涝和航道的安全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两个法律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
                (钱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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