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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三角债”的形成及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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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07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试论企业“三角债”的形成及对策
周正庆
企业相互拖欠货款,俗称“三角债”,已成为当前困扰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年来,各家银行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为解决“三角债”做了大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支持了经济的适度发展。但是,目前企业相互拖欠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相互拖欠的问题,有必要对拖欠的现状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企业相互拖欠货款的现状
企业之间形成大面积的相互拖欠货款,就其实质讲,是近年来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经济发展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一些比例关系失调的一种反映。应该说,这个问题前几年就已存在,不过在经济过热、银根较松的时候,矛盾被掩盖了,表现不突出;而经过一年多的治理整顿,一些潜在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我们应该正视这一问题。目前,在清理相互债务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要把企业间的正常相互债务关系、正常的商业信用和不正常的拖欠区别开,否则,不利于我们提出恰当的治理目标。
企业间的正常债务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它发生于货款支付的时间差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在现代社会,企业间的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是非常少的,一般都要通过转帐结算。这种商品买卖与货币支付的时间差,在企业帐户上就表现为应收应付款。只要办理结算的时间是正常的,那么这种债务关系也是正常的。另外,企业之间除了现货交易外,还会有赊销、预购的情况,这种约期付款付货的商业信用,只要企业能按期偿还货款、提供商品,一般地讲也是正常的。
我们现在提出需要清理的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是指超出正常限度,即超过结算时间和超过商业信用的约定支付时间而不能偿还的债务。因此,从总量上讲,应当剔除企业正常债务占用以后的债务,才是企业间不正常的相互拖欠。
二是企业债权债务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宜相加。企业债权反映了企业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因而以企业债权来分析问题较为合理。
从国营工业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来看,据统计,1989年底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部分,工业企业发出商品约650亿元,应收及预付款约590亿元,应付及预收款约有800多亿元。按目前一般的提法似乎这些都可算企业间的相互拖欠。三者相加高达2000多亿元,这个数字的确令人吃惊。但我们分析一下这些相互债务的构成,与历年的状况作一分析对比,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是属于正常的,过去、现在、将来都会存在;有些则是不正常的,需要我们多方面做工作,采取措施,尽快清理解决;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疏导,使之逐步规范化,纳入正常的商业信用轨道。根据上述分析,把发出商品和应收及预付款共1200多亿元的企业债权全部看成是不正常的拖欠也是不妥当的,这一方面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个不可达到的清欠目标。据有关方面用不同的办法测算,1989年全国工业企业不正常的拖欠大体在四五百亿元左右。
企业间大面积拖欠货款的原因
目前企业间形成大面积拖欠货款的主要原因是:
1、产成品大量积压,无法实现销售,占压了资金。据统计,1989年工业生产总值增长8.3%,而全国国营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资金却增长了80%。这种产成品占用资金的超量增长,是当前企业间相互拖欠、前清后欠,以致发展为大面积拖欠的直接原因。
近几年来经济发展失衡,投资的增长超过了国力的承受限度,加工工业的发展超过了能源、原材料和运输能力的发展,出现了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局面。在治理整顿中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压缩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而减少了对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减少了对某些机械设备的需求,形成了某些产成品的积压。而生产建材和机械设备的企业产品不能销售、货款不能收回,产生了支付困难,进而又影响到为它们提供原材料的企业,形成一个相互拖欠的债务链。
企业产成品超量增长的另一个因素是,企业不适应调整后市场销售情况的变化,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积压。
经济过热时,市场需求旺盛,有些企业面对“繁荣”的市场不断扩大生产,使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超过了市场容量;在过旺的需求中,一些企业盲目追求产值,不顾产品质量,生产了许多质次价高的产品。实行紧缩方针,过热的需求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一些产品相对过剩,质次价高的产品更是无人问津。由于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不少企业资金循环出现了阻滞,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去,不能转换成货币,再进原材料也无力支付,于是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债务拖欠。
2、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基建方面的货款拖欠。据统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施工企业被拖欠的施工款,有75%是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无力付款而造成的。有些重点建设项目也因债券发行状况不理想,或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自筹资金不落实而无力支付工程款项。此外,有的基建单位开支超过概算,或原材料价格上涨出现资金缺口,形成拖欠货款和施工款。
3、有些企业政策性亏损应由财政拨补而未拨补或企业经营亏损无法弥补占用资金而形成拖欠。据典型调查分析,这部分资金占国营工业企业债务的15%左右。
4、一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造成支付困难。一方面,一些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重不断下降。据统计,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的比重由1983年的33.5%下降到1988年的20.7%。另一方面,一些新投产的企业30%的自有流动资金无人补充,每年形成巨额的资金缺口,给按时、如数支付货款带来客观压力。
5、法制观念、信用观念淡薄,违反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人为地助长了拖欠。在企业大面积拖欠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对拖欠货款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拖欠,我也可以拖欠,于是明明有支付能力也不付款,甚至认为拖欠产生最佳效益,有意占用他人资金以减少自己的利息支出;有的企业提出对等清欠,量入为出偿还债务;还有的企业认为拖欠既然是普遍现象,我也不用着急,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有的银行部门也从本位主义出发,采取“压票”等不正当手段,挤占外地资金,延压客户资金,截留他行资金。这些不讲信誉,不履行合同,违反结算纪律的情况,在拖欠问题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拖欠之风愈演愈烈,而且给清理“三角债”带来很多人为的障碍。
解决企业“三角债”的对策
鉴于形成企业“三角债”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一面要积极组织清理“三角债”,疏通资金渠道,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保持生产适度发展,一面要努力做到五个结合:
第一,把清欠工作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
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是商品不能顺利实现销售,资金不能加速周转,企业相互拖欠的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必须努力搞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对生产长线产品、积压产品的企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转产、限产、停产工作,要妥善安置好转产、限产、停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和职工培训工作。对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从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方面优先照顾,增加社会的有效供给。为解决基建拖欠问题,在压缩基本建设投资的情况下,应多方筹集资金,保证重点工程的资金需要,使之尽快竣工投产。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停缓建项目的专用设备,应按隶属关系设法筹集一部分专项资金储备起来。为避免出现前清后欠的情况,要支持建设银行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资金不落实的不许开工。
第二,把清欠与盘活企业资金、启动生产结合起来。
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有些产品的价格严重地背离了价值,有些产品不适销对路,造成滞销积压,资金无法周转。有些省市从实际出发,本着财政、企业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了降价损失,从而盘活了物资,盘活了资金;有些省市采取召开物资交流会,开办闲置设备租赁市场,组织企业从各自需要出发,以货易货、以货抵债等多种形式处理了积压物资,从而搞活了流通、搞活了生产,这些做法都值得仿效。
第三,把清欠与搞活市场结合起来。
当前大量产成品积压,并不是市场真正饱和了,从总的趋势看中国的市场还是需求大于供给,许多产品不是销不出去,而是没有销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没有真正做到货畅其流。我们应该继续深化流通领域的改革,疏通城乡物资交流的渠道,组织工业品下乡,搞活流通、搞活经济。物资部门、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发挥“蓄水池”和“主渠道”作用,要为国家储备一些重要的物资和商品,同时也要当好生产企业的参谋,提供信息,帮助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第四,清欠要与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相结合。
要建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实行多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要从留利中拿出一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财政部门每年应增拨企业一部分流动资金。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应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对企业因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商品物资升值而增加的收入,应全部调增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清欠要与强化信用观念和法治观念、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相结合。
既然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有正常的,有不正常的,形成拖欠有客观经济原因造成的,也有人为助长的。为此,我们必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对于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我们要通过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纪律,使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之内。最近,银行恢复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各地银行要切实负起结算监督的责任,对无理拒付,有钱不付的单位要按制度扣款,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各级银行要加强结算纪律的稽核,对有意“压票”占用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对企业在正常的生产、流通过程中,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灵形成的相互拖欠,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来处理。由购销双方重新商定还款期限,签发商业汇票,经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承兑,负责到期监督付款;销货单位急需用款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专业银行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通过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方式,帮助企业解开拖欠锁链。
对企业商定采用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或代销、寄售等方式的商品交易欠款,属于正常的商业信用范畴,要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使之规范化。根据企业双方同意的付款时间,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在票据未到期前不再视为拖欠货款。
要在企业乃至全社会中加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实践证明,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信用观念的教育。不重合同、不守信用是一种不好的风气,不下决心纠正,必定带来经济生活的紊乱,更谈不上正常的经济秩序。今后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在社会树立一种珍惜信誉的风气。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抓紧制订“票据法”或“票据管理条例”,在货款结算以及各种支付结算领域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议经济法庭应依法受理企业结算中的纠纷,秉公执法,严肃结算纪律,树立法制观念。
上述的几条措施是从根本上治理“三角债”的对策,执行起来需要有一个过程。对目前已形成的“三角债”,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按照治理整顿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理,并努力防止前清后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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