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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日内瓦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进一步巩固了世界和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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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12
第4版()
专栏:

我国承认日内瓦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进一步巩固了世界和平
清华大学教授 陈体强
七月十三日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来部长发表了两项重要声明:一个声明承认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内瓦以中国名义签字的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另一个声明承认一九二九年八月七日以中国名义加入的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订立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这几项国际协定都是国民党反动政府以中国名义所签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五条曾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我中央人民政府对上述日内瓦各项公约及日内瓦议定书加以审查后,认为各该公约及议定书的内容“在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对于这些公约的承认,再一次说明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对于和平事业的努力及酷爱和平的真诚。更具体表现了我国外交政策的高度原则性和正义性。
现行的日内瓦四个公约虽然签订于一九四九年,但其历史可以推溯到十九世纪后半期。战俘公约是代替了一九二九年的日内瓦公约,而后者又是从一八九九年及一九○七年的海牙陆战法规与习惯公约演化出来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的前身是经过一八六四、一九○六及一九二九年三次修订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则是从一九○七年的海牙第十号公约脱胎出来。战时保护平民公约是一个新公约,但它的原则可以从海牙陆战法规与习惯公约第三节中找到根源。
十八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竞争加剧,战争规模日益扩大,战争的残酷性更加怵目惊心;同时在这时候人道主义逐渐在人类思想中抬头,正直的舆论要求废止战争,至少限制战争的破坏性。当时欧洲各国的统治者在人民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对人道主义作一些让步。一八六四年日内瓦会议和一八九九年及一九○七年海牙会议都是这种让步的具体表现。这些会议曾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宣言,把某些减少战争祸害的、业已存在的习惯加以条文化,并制订若干规则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这些公约和宣言归纳起来包括下列几条基本原则:(一)在战争中对敌人的伤害只是制服敌人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伤害敌人的手段不是漫无限制的,凡非军事上所必要的伤害与破坏均应禁止;(二)某些种战争武器和方法(如达姆弹、毒气等)被认为违反人道,而被禁止使用;(三)改善战俘及伤病人员的待遇,减少其痛苦;(四)尊重平民生命财产,禁止对其直接攻击。
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类似的国际条约与习惯不会被帝国主义国家所自动遵守是很显而易见的。因为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集团热衷于战争,他们不惜使用非人道的战争手段来追逐侵略的利益。因此,帝国主义国家除了为自己方便或顾虑对方报复之外,是不会热心遵守这些规则的。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帝国主义国家都曾破坏战争法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对于这些国际规则更是肆无忌惮地加以破坏。希特勒匪徒在苏联及东欧国家领土上的暴行令人发指。对于苏联的被俘人员,他们完全不顾国际法的规定,施行了极端惨酷的、非人道的待遇。德军总部战俘部长莱纳克曾公开下令全军,对苏军战俘不给予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待遇。苏军战俘随时可以被枪杀;苏军政治人员无一幸免。纳粹战犯罗森堡致战犯季特尔的信供出:苏军战俘“大部分饿死或冻死,成千的战俘死于斑疹伤寒……许多战俘营没有屋子,战俘们无论在下雨或下雪的天气都是露宿”。一九四三年七月以后,许多战俘被用作细菌战的试验品,而致死亡。对于占领地的平民,纳粹进行了大规模、以消灭人种为目的的、有计划的大屠杀。在苏联及东欧被屠杀的平民以百万计。捷克的莱迪斯地方被夷为平地。在波兰血腥屠杀的结果,波兰人被杀害的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一!在远东方面,日本帝国主义杀害了我国人民在一千万人以上,仅仅南京一次大屠杀就杀死男女老幼三十万人。战争期间日寇并在中国各地进行惨无人道的化学战及细菌战。
但是,希特勒匪徒和日本法西斯战犯们错误估计了世界人民的力量和国际法的力量。自从世界上出现了苏联以后,有利于国际和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不再是帝国主义自欺欺人的口头禅,而成为真正具有制裁力量的实在法律。纳粹和日本战犯没有认识这点,终于在纽伦堡、东京和伯力受到了正义的制裁。
第二次世界大战证明旧有战争法规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一九四五年各国政府及红十字会表示希望对旧日内瓦公约加以修改。一九四九年四月由瑞士政府召集日内瓦外交会议,参加的国家有六十三个,苏联及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都派代表参加,并在会议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会议结果通过上面所举四项公约。签字参加这些公约的国家共六十一国,包括中、苏、美、英、法在内。
新公约重要特点之一即把纽伦堡的“个人负责”原则加以明文规定。依照过去的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事项,如系执行国家政策,或系奉行上级命令行为者不负个人责任。现行战俘公约第一二九条(以及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境遇公约第四九条,改善海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第五○条,战时保护平民公约第一四六条)规定:缔约国应制定立法,对严重破坏本公约的人“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同时,“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应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这就是说:破坏公约的罪犯不仅在受害国被认为罪犯,即在第三国亦应被认为罪犯,该第三国有义务将此等人逮捕法办。
新公约第二特点是:公约不仅适用于两缔约国间经过宣战的战争,并且适用于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存在(各约第二条)。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帝国主义国家为规避国际法的制裁,于从事侵略时,往往避免采取正式宣战方式。例如日寇侵略中国直到一九四一年以前都是“不宣而战”。美国侵略朝鲜也未经宣战,而是无耻地诡称为“警察行动”。新公约的上述规定有效地堵塞了帝国主义钻空子的机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已于一九五○年七月十三日发表宣言,声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军严格遵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原则。美帝国主义不能再藉口“不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或藉口战争未经宣告,来抵赖违反国际法的责任了。
和纳粹德国及法西斯日本一样,美国侵略者在朝鲜战争中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他们置所有国际义务于不顾,对战俘和朝鲜和平居民进行了血腥的屠杀、虐待和蹂躏。就战俘公约而言,该公约明明规定:“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第一一八条),而美国强盗们却狂妄地要求大批扣留我方被俘人员。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本公约……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部或全部”(第七条),而美国强盗们却偏偏提出所谓“自愿遣返”的荒谬原则。公约规定:战俘须受人道待遇,禁止拘留国之任何不法行为或不法行为以致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公约特别指出,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第十三条),而美国强盗们却对手无寸铁的我方被俘人员进行大规模屠杀,并把我方被俘人员当作原子弹和细菌战的试验品。公约规定:战俘应“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第十三条),“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第十四条),而美国强盗们却强迫在我方被俘人员身上刺字,并经常施以威胁与侮辱。
美国侵略者对于日内瓦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法悍然加以破坏,一味蛮横,自以为得计,他们显然没有从希特勒和东条的下场吸取足够的教训。他们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今天,维护和平与人道主义的国际协定已经不再是“一张废纸”,以苏联为首的和平阵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都坚决站在这些协定的后面,誓为后盾。周外长的声明把中国五万万人民的力量投到保卫日内瓦公约的一边,更大大增加了这些条约的威信,这对于全世界维护国际法与国际和平的斗争无疑将发生极端重大的影响。
日内瓦议定书比起日内瓦公约的历史背景更为悠久。自从脱离了最野蛮的境界以后,人类就已经摈弃了以使用毒物或有毒的武器作为战争手段。资产阶级国际法学者无不一致承认这是最古老的国际习惯法之一。一八九九年海牙公约曾把这条习惯法列入条文。陆战法规与习惯第二十三条规定:“兹特别禁止:(甲)使用毒物或有毒的武器……(戊)使用意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体或物质”。这里所谓“毒物”,是指所有形式的毒质而言,自然包括细菌在内。一八九九年海牙会议并一致通过(当时只有美国企图反对)一项禁止使用毒气的宣言。凡尔赛和约第一七一条规定:毒气或类似物质“既经禁用”,德国不得制造或输入。一九二一年美国对德和约承认该项规定对美国亦属有效。一九二二年华盛顿条约第五条承认毒气及类似物质“既经文明世界普遍舆论所谴责”,各缔约国同意禁止使用(该约后因法国不满意其中潜艇条款,以致未能生效)。一九二五年日内瓦议定书除重申华盛顿条约的规定外,并宣布将此项禁令推广及于细菌武器。日内瓦议定书已经由四十二个国家批准,参加而未批准的仅仅有美、日、巴西、萨尔瓦多、乌拉圭、尼加拉瓜六国。
这些事实铁一般地证明,对化学及细菌武器的禁止,老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调查团在他们“关于美国在朝鲜的罪行的报告”中也曾加以肯定。就是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在日内瓦议定书订立以前这习惯法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那末,日内瓦议定书的订立可以说完全弥补了这些缺陷。而日内瓦议定书既已得到四十二个国家的批准,这议定书本身已构成国际法的一个标准。正如苏联出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代表马立克所说“它对于各国的良知和实际行动是有着同样的约束力的”。这样看来,美国在一八九九年企图反对海牙宣言,及一九二五年以后拒绝批准日内瓦议定书,都是徒然的。尽管强盗一天到晚咀咒惩治强盗的法律,但这丝毫不能减损这种法律的拘束性。法律终有一天要把锁链套在强盗的头上。
人们也许要问:既然禁止毒气及细菌战的国际法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为什么美国至今还拒绝批准日内瓦议定书,而苏联还要号召所有国家来批准它呢?
我们知道,美国拒绝批准日内瓦议定书是有它的诡计的。在一九二五年讨论批准该议定书时,美国政府已经在考虑将来使用这个“廉价而有效”的武器。甚至远在一八九九年,美国出席海牙会议代表就已经露骨地表示:美国不愿意抛弃这个“日后可能作有利使用的手段”。今天美国黩武主义者们不仅是在考虑或计划使用这种武器,而是实际上已经在朝鲜及我国东北使用起来了。对于这种滔天罪行,美国希图以“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为藉口来逃避罪责,显然是徒劳的了。
美国不肯批准日内瓦议定书恰恰暴露了它的罪恶用心。苏联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号召也正是针对这点而发的。这个号召就像是一面照妖镜,无论妖魔怎样变化多端,在这镜子的光芒照耀之下,一定要原形毕露。现在摆在美国侵略者面前有两条路:或者正式承认使用毒气及细菌武器的非法性,或者拒绝批准议定书,因而赤裸裸地在全世界人民面前显出他们违反人道破坏国际法的杀人犯的原形。
我们中国人民热烈爱好和平,反对战争,更反对用大规模屠杀平民的武器从事战争。中国过去曾遭受日寇的毒气和细菌的祸害,今天又遭受了美国细菌的袭击。我们对于帝国主义使用这种丧天害理的武器恨入骨髓。我们认识到:今天落在我们头上的细菌弹,明天就可能落在世界其他和平人民头上。因此我们首先响应了苏联的号召,承认了日内瓦议定书。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这议定书,一定要彻底制止细菌及毒气战,并把细菌战犯捉拿归案,依法惩办。
总之,周外长的两个声明充分表达了中国人民爱好和平、维护人道主义的意愿。我们相信和平是可以得到的,正义终将胜利,只有这样,国际法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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