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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旗尊严 增强公民国家观念——项淳一向人大常委会作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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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维护国旗尊严 增强公民国家观念
——项淳一向人大常委会作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他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和第13次会议对国旗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一些法律专家开了5次座谈会。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5月24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审议了国旗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项淳一说,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庆日、元旦和国际劳动节,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升挂国旗;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许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升挂国旗的节日应当增加春节;规定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难以执行。有的委员和民族自治地方提出,应当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当地可以升挂国旗。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国家规定全国普遍放假的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可以不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修改稿对升旗仪式、升挂国旗的方式以及下半旗的方式,增加了规定。
项淳一说,草案第11条规定:“对于故意毁损、玷污、践踏和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法律专家、部门和地方提出,对侮辱国旗罪,最好采取对刑法作补充规定的方式。有的法律专家还建议对侮辱国徽罪一并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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