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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决定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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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项淳一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决定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项淳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公布后,还需要公布正式的英文本。
他说,为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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