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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议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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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
——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议案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议案。议案指出,制定这部法律,是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限制吸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在今天上午的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江明受国务院的委托,就烟草专卖法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江明说,我国自1982年对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建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1989年,烟草行业实现税利240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的1981年75亿元增长了2.2倍。1982年到1989年的8年间,烟草行业累计实现税利1241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8年(1974年到1981年)的375.5亿元增长了2.3倍。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和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烟草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江明着重谈了4点理由:(一)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不能随便生产、任意流通,国家应对其生产和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加以严格控制,其中有近七十个国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专卖制度。我国是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从建国后烟草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看,亦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巩固烟草专卖制度。(二)为了限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消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为保证高税政策的顺利执行和防止国家财源的流失,需要由国家立法来加以保障。(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时间还很短,过去制定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应作较大修改。(四)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当限制烟草消费,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是,目前烟草专卖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化烟草专卖管理。
江明说,烟草专卖法草案共十章四十八条,主要对我国烟草专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及违反本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江明说,近年来,我国的卷烟生产一直产大于销。烟草实行专卖以前,全国共有计划外烟厂四百余家,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十分严重。实行专卖后,除择优保留六十余家外,其余三百余家一律实行关停并转,使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基本协调发展。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烟叶、卷烟税收的大部分留在地方,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对超国家计划生产卷烟和发展计划外烟厂异常热心。这也造成了与大厂争原料、争设备,使名优卷烟原材料供应紧张,低次烟充斥市场,不仅国家财源大量流失,而且使质量低次的卷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为此《烟草专卖法(草案)》对卷烟的生产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关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江明说,1983年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对烟草专卖品范围规定较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消费习惯的变化,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烟草行业的发展。如近年来,滤嘴烟的比例已大幅度增加,因此有必要将生产滤嘴烟的重要原料之一的烟用滤嘴材料规定为专卖品;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推广良种和科学种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相衔接,有必要将烟草种子纳入专卖管理;同时,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以及香料烟、白肋烟等也必须纳入专卖管理。
在谈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问题时,江明说,在现阶段,禁止人们吸烟还不现实,但吸烟确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烟草专卖法(草案)》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严禁非法制售手工、冒牌卷烟;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标明焦油含量级和标注“吸烟影响健康”的警句;制作烟草广告必须先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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