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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作品——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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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保护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作品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他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第12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有关部门、地方以及一些法律专家开了5次座谈会,并把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5月26日、28日、29日、30日和6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们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宋汝棼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制定本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委员、地方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作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鼓励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作品的创作,对反动淫秽的作品不能给予保护。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制定本法。”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不受本法保护。”
他说,草案第十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有些作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创作的,应当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作者。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宋汝棼说,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作为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有权在其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内无偿使用,无须作者同意。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各种行业的职务作品的情况不同,有些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行使。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电影、电视、地图、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大型雕塑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侵权行为,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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