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阅读
  • 0回复

法院办案怎能由当事人支付差旅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6-26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法院办案怎能由当事人支付差旅费
目前,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时,除了按有关规定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外,对于审判人员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需要外出调查的,其外调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法院一概不管,一律由一方当事人支付。这样,法院节约了经费,审判人员增加了实惠,支付差旅费的当事人吃点小亏占了大便宜。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弊多利少。
现行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没有规定法院办案可由当事人支付差旅费。愿意支付法院办案差旅费的,大多是本地的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利用与当地法院人熟的特点,有的还持有当地党政负责同志的批条,要求法院为其“讨债”,使法院成了当地一方当事人的“讨债工具”。有的地方有关部门还规定,凡是为本地追回“债款”的,除由本地当事人支付差旅费外,还由当地财政按照追回“债款”的比例发给奖励。这种做法,虽然调动了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为本地当事人办案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经费紧张的矛盾,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各地法院抱着“肥水不落外人田”、“胳膊肘不外拐”的态度,在办案中各自为政,画地为牢,致使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相互配合,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受到本地当事人支付差旅费待遇的审判人员外出办案,大多有先入为主的倾向,甚至提前打印好了判决书、裁定书、适用强制措施的空白决定书、扣押令,等等,其目的无非是想为本地“挽回损失”,而对于如何公正地、合法地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有无违约行为以及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地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等问题,往往无暇顾及。有些法院干警不能正确地、客观地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稍不遂意,就认为对方当事人态度不老实,以“后果自负”相要挟,迫使对方当事人就范。有的法院干警只要能向对方当事人“讨回债款”,而对于有关案件中明显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闻不问,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
负责支付差旅费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大多奉为上宾。不少法院干警办这类案件时,一般由厂长、经理或采购人员陪同,出门带专车、坐飞机、住宾馆等十分普遍。一些审判人员对于这种招待,往往心安理得地接受。有的法院干警办案时,携带三亲六戚随行,专程到一些旅游名胜参观游览,品尝各地风味小吃和特产,这些开支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我省某县法院执行庭的一位同志曾对我说:他应本地当事人邀请,到新疆办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乘飞机去,坐飞机回,有关当事人除了负责他的吃、住、行等开支外,每天还给他一包进口烟。这种现象严重败坏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其危害性很大。
我认为,对于上述极不正常的现象,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当然,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的一些具体困难,也希望有关部门想方设法予以解决,以保证严格依法办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罗书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