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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发展少数民族个体商业研讨会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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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05
第5版(理论)
专栏:

  全国发展少数民族个体商业研讨会简介
最近,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中国少数民族贸易经济研究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同甘肃省商业厅和省供销社,在甘肃省临夏市联合举行了全国发展少数民族个体商业研讨会。会议着重围绕如何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个体商业的方针和政策,鼓励、扶持少数民族个体商业健康发展问题交换了意见。
大家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个体商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在发展民族地区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挥了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
与会者认为,为使少数民族个体商业,能够进一步健康发展,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第一,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扶持少数民族个体商业发展,允许个体商业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少数民族个体商业应当受到社会尊重,个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和侵吞他们的合法收入。同时,对少数民族个体商业,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二,要鼓励和扶助少数民族个体商业从事方便各族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商品经营。可以经营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经营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不能经营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专控商品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更不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对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正当经营的个体商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营商业、供销社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在营业场地、商品货源以及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少数民族地区个体商业经营者一定要依法纳税。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积极协助政府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加强对个协会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会员的纳税意识,使他们做到守法纳税经营。
第四,从事少数民族地区个体商业的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缺斤短尺。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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