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 六省区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
六省区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朋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组关于视察湖北、安徽、贵州、湖南、广西、海南六省区《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他说,为了检查了解《森林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完善林业的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森林法》执行情况视察组,于1989年11月中旬到12月中旬,分三个组到湖北、安徽、贵州、湖南、广西、海南等六省区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听取了省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林业部门、检察院、法院和44个县、市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乡村集体林场和一些林户,还召开了若干有基层工作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在每个省区视察结束时,都同省区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
汇报指出,1985年1月1日《森林法》实施以后,六省区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森林法》的活动,强化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加强了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查处了大量毁林案件,并进行了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对促进林业生产建设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进一步推动了《森林法》的深入贯彻,造林绿化事业蓬勃兴起,使林业的发展出现了新局面。表现为:
一是造林成效显著。六省区普遍发动林区群众,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造林和封山育林,促进了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目前,中幼林长势良好,森林覆盖率开始回升,林业发展势头很好。二是乱砍滥伐得到控制。六省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7年20号文件和林业部、公安部1988年8月电话会议的精神,深入开展了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斗争,使得大规模的哄抢盗伐林木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控制,林区秩序开始由乱到治。三是森林防火工作有显著加强。1987年5月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之后,森林防火工作引起了南方集体林区的高度重视,六省区进一步健全了森林防火机构,完善了森林防火负责任制,加强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四是强化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六省区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注意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并在此前提下逐步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他们坚持国营林场,确保其山林权属不受侵犯,同时,大力巩固和发展现有集体林场。还在山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造林、营林、扩林,促进了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汇报认为,《森林法》执行和林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采伐量大于生长量,林业状况仍相当严峻。六省区近几年来造林形势很好,但是由于多年来过量采伐以及前一个时期发生大规模哄抢盗伐,出现了不少光山秃岭和残次林。新造的人工林,远看一片绿,近看还是中幼林。总的说,森林覆盖率有所上升,但成过熟林减少,林分质量下降。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森林资源年消耗量仍大于生长量。(二)乱砍滥伐现象仍然相当严重。(三)对毁林的行为执法不力,打击不狠。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毁林案件的发现率低。据有的林业局分析,被发现的毁林案件只占发生的20%。二是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只给予行政处罚、拘留、或者罚款了事,以罚代刑。三是对涉及有些领导干部毁林的案件,姑息迁就,不敢大胆处理。即使在上级催促下勉强处理,也往往从轻发落,群众很有意见。四是在办理林业案件中涉及到护林执法人员与盗伐者发生争端的时候,有的执法单位偏袒盗伐者,助长了毁林犯罪分子的气焰。(四)《森林法》的执法体制还很不健全。地方检察、法院等部门,在处理毁林案件时,有的由于办案力量不足等原因,配合不够得力。林业自身的力量这些年来有所加强,但还远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五)林业资金短缺,投入严重不足。(六)《森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七)有的地方领导对林业重视不够,领导不力。
根据上述情况,汇报中对进一步发展林业与完善立法的建议:(一)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把林业真正作为大农业组成部分,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二)稳定山林权属,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现任制,发展多层次、多林种、多形式的造林。当前要确保林地权属的稳定,尽快完成发证工作。(三)坚持依法治林,继续打击毁林犯罪行为,逐步健全林业执法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四)增加林业投入,切实解决林区的实际困难。(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热带雨林。(六)修改、完善《森林法》和其它有着法律、法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