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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香港基本法草案修改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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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0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姬鹏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香港基本法草案修改情况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告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修改情况报告。
姬鹏飞在报告中说,自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以来,先后共用了八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全国各地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对有关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今年2月13日至17日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九次全体会议。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3以上多数,通过了5个专题小组提出的24个修改提案,并评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决定,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3个附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连同为全国人大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建议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姬鹏飞还就有关基本法条文的几处重大修改作了报告:
一、草案第十九条是去年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未能通过的唯一条文。此次全体会议把该条文关于司法管辖的权限修改得更加明确,获得了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的通过。
二、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之后,增加了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以及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行政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内容。
三、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资格规定的条款中加上了“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同时把境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列为主要官员,其资格也须受上述限制。
四、限定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的人数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20%。
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作了如下修改:
1、立法会由功能团体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成份的议员组成。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在第一届立法会(1997年——1999年)总议席(共60席)中占33.3%,即20席;第二届(1999年——2003年)占40%,即24席;第三届(2003年——2007年)占总议席的一半,即30席。
2、立法会对法案或议案的表决方式: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各过半数通过;政府提出的法案,则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议员过半数通过。
六、原草案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是:在第三任行政长官和第四届立法会任内,通过香港全体选民投票决定是否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须得到立法会多数通过 ,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30%以上的合格选民的赞成,才能付诸实施。在反复研究了香港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后,这次大会把程序修改为: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及立法的表决程序如需改变,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可实施。
七、在草案第三六条增加“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八、在评选区旗、区徽的同时,通过了基本法(草案)第十条中有关描述区旗、区徽的条款,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香港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转写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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