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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减免受灾农户的农业税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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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20
第1版()
专栏:短评

认真减免受灾农户的农业税负担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是全国各地在农业税的减免工作中必须依据的统一的原则。它是人民政府的农业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来都这样做,现在更要继续这样做。
近三年来,中央人民政府用大力领导农民群众积极抗灾防害,兴修水利,进行根治淮河、荆江分洪等巨大工程,保障了千百万亩农田的收益和千百万农民的生活,但由于我国国土广大和我们目前科学水平的低下,致现时我国的农业生产还不能完全克服自然的灾害,即使在全国性的丰收情况之下,个别地区还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因此照顾因灾歉收的农户,使他们的生活和生产不致因农业税的负担而遭受影响,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我们征收农业税的原则是“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查田定产是依率计征和依法减免的基础,而依率计征和依法减免是不可偏废的办法。忽视了任何一项办法,都会使农业税的负担发生畸轻畸重的现象。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办法第三条把受灾农户依其受灾程度的轻重,分为五等,并规定了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减;歉收四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多减;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办法的第五条又规定了对连续受灾二年以上的地区,予以更大的照顾。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合理的。这比起过去各地减免的尺度是进一步适当放宽了的。这个办法将更加鼓励农民抗灾的积极性。办法第六条规定“同等土地,同类作物,遭受同样和同等程度的灾害,应按同一歉收成数计算。其因积极抗灾而减轻受灾程度者,仍照同一歉收成数计算,不降低其减免成数;如因怠于抗灾而致灾情加重者,亦应照同一歉收成数计算,不提高其减征成数。”这样的规定,是和我们对于农业生产的政策密切配合的,各地在执行中必须加以正确的掌握。
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的计算方法,是以户为单位全年一次计算的。办法第二条规定:“受灾农户的农业税依该户全年全部农作物歉收成数,分别减征或免征”。办法第四条规定:“夏季作物因灾歉收者,在夏征时,得酌情缓征一部或全部,俟秋征时,再按夏、秋两季歉收的产量合并算出全年歉收成数,依前条(即第三条)规定分别减免之”。这样的规定,不但符合于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计算税额的原则,而且比过去有些地区所实行的“按地块计算减免”及“夏减夏、秋减秋”的方法更能适应农户的实际负担能力,更为公平合理。目前某些地区,由于历史习惯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限制,在执行这种计算方法如有困难暂时亦不应强求统一。但办法规定的计算原则是对的,凡是没有特殊困难的地区,都应争取贯彻执行,以求逐渐达到全国各地农业税减免的计算方法的统一。
作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的基本精神及其计算方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干部,都应该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讨论,以保证它的正确执行、防止工作上可能发生的偏向。过去各地的农业税减免工作,曾经发生过一些偏向,其中最普遍的是“减免包干”的偏向。这就是不管实际灾情如何,逐级分配减免数额,逐级把减免数额包揽下来。其结果是减免不当,应多减者少减,不应减者却多减了;并使国家财政收入,也受了一定的损失。这和我们对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抵触的。还有一些地区的干部,过去在执行减免工作中有些夸大灾情或平均减免的“仁政观点”,也有匿报灾情及不敢放手减免的“单纯财政观点”,这些都曾或大或小地引起了农业税负担上的畸轻畸重现象,都必须加以彻底纠正。
我们希望各级财政部门的税收工作干部,实事求是地依照现在公布的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第七、第八、第九各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勘灾、评灾、计算减免税额、填发减免证及统计上报等工作。特别要作好灾情的调查工作,确实掌握灾情,作到心中有数,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全依照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的规定,认真作好农业税的减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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