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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违纪”现象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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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群体违纪”现象透视
群体违纪,是某一组织中几个成员共同违反党纪的一种行为。这种“责任”共担,“风险”共存,“利益”共享的违纪现象,比一些个人违纪的行为,有着更大的腐蚀性和危害性。对此,有关部门不能掉以轻心。
近年来,我市群体违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仅1989年,我市被揭露的群体违纪案件就有24起,涉及97人,其中党员90人,市正局级干部10人、副局级干部24人。
群体违纪现象的主要表现是:
凭行业优势谋取私利。群体违纪大都发生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和部门,违纪主体都是一些手中握有大小实权的人物。他们利用管人、管财、管物等权力,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我市棉花公司原经理、副经理和有关办事人员,利用调运和检验棉花、棉纱之际,大肆贪污受贿,违纪金额达两万多元。这些违纪违法交易大都是一些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打各种旗号化公为私。群体违纪者打着各种旗号,中饱私囊。我市某企业1987年实行招标承包,承包后的厂长打着“改革”的招牌,让儿子任供销厂长,女婿任生产厂长,老婆当仓库保管员。他们以搞关系为名,行贿4万多元,滥发奖金2万多元,乘机贪污3万多元,使这家企业负债累累。去年4月,我市某棉花采购站几个负责人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旗号,擅自决定将21吨国家计划棉加价卖给“关系户”,多得的1万元被他们这几个人肆意私分了。
借制度混乱作假分赃。群体违纪者大多搞乱财务管理制度,采取假报支出、白条报帐等手段,大肆贪污。1986年至1989年,我市接待办公室一名主任、一名科长、一名会计,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上述这些手段,合伙贪污公款31557元。
群体违纪有以下特点:
违纪目的的共同性。群体违纪者大多是为了捞取不义之财,而干一些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尽管违纪群体中,各个违纪者之间可能矛盾重重,但共同的利益把他们紧紧地连在一起。
违纪手法的统一性。违纪群体中的各个成员,为了达到他们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事先一般有违纪的共同预谋,有的还以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决定。因此,违纪群体的成员大多是违纪决策的参与者,他们采取的违纪手法具有统一性。
“集体负责”的危害性。群体违纪者认为,出了问题由“集体负责”,于是他们感到多了几分安全感。一般的参与者认为,自己上面还有更大的领导人拍板和参与,“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一起步入邪道。
对抗查处的一致性。群体违纪比个体违纪有更大的隐蔽性。保护整个违纪群体,也就是保护自己。因此,群体违纪者彼此保守秘密,以防一损俱损。一旦问题露出蛛丝马迹,群体违纪者一般都共同掩盖事实真相,一致对抗有关部门的查处。从这几年我们查处的群体违纪案件看,很少群体违纪案件是由违纪单位主动检查出来的,一般都是被群众揭发而败露的。
违纪后果的严重性。群体违纪案件涉及的人多面广,往往使一批党员干部误入歧途,从而使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工作停滞不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要医治这一“病症”,必须采取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在发展商品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领导干部贪欲膨胀,自身免疫力降低,革命意志衰退,很容易陷入泥潭而难以自拔。事实说明,制止群体违纪现象要从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的提高入手。
其次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群体违纪现象的基本特征是,以权谋私。因此,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规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是抑制这种违纪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
同时还要严肃查处群体违纪案件。有的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以所谓政策界限不清为由,将这类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群体违纪现象睁只眼、闭只眼,甚至阻挠检查。这是群体违纪案件大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群体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姑息迁就。
湖北天门市纪委 王宪龙 潘俊 刘原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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