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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试行律师责任赔偿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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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1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广州试行律师责任赔偿制
广州市制定《律师工作过错责任有限赔偿办法(试行)》条例,从今年五月起,在全市律师中全面试行律师工作过错责任制。
条例规定,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由于承办律师工作过错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由于承办律师工作过错没有实施代理行为;承办律师超越代理权限,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以及因承办律师工作严重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律师除退回律师收费外,要赔偿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一千元。
承办律师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内容严重违法的民事行为进行见证造成损失;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委托人的名誉或经济损失后果严重;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证据,并因此使法院无法认定对委托人有利事实而造成损失的,除退回律师收费外,赔偿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千元。
             (六月二十八日《改革时报》辛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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