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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要常抓不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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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16
第1版(要闻)
专栏:

  扫黄要常抓不懈
本报评论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去年七月以来在全国开展的扫黄斗争,深得人心,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地收缴、查禁了一大批淫秽色情书刊和音像制品,取缔了一批专门兜售淫秽色情书刊的网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已有明显改变;查处了一些“制黄”、“贩黄”的地下网络,犯罪分子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广大群众自觉检举、揭发“制黄”、“贩黄”等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全社会逐步形成“扫黄光荣、嗜黄可耻、贩黄有罪”的舆论环境。
但是,最近以来,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制黄”、“贩黄”犯罪活动“回潮”的现象,广大群众对这些“回潮”现象非常担忧,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查处和打击。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扫黄斗争,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个《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扫黄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按照这个《规定》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根据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因此,随着这个《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扫黄斗争中的威力,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这对于巩固扫黄成果,保障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经常性管理,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扫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广大群众普遍关心、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各地领导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防止和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常抓不懈。实践证明,深入开展扫黄斗争,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关部门和地区一定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把这一斗争深入地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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