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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下的贩毒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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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1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人权”保护下的贩毒犯
倪宜伍
“美国人吸毒成风”,“美国已成为毒品消费第一大国”,“美国因吸毒死亡人数世界第一”。在西方记者的笔下,这一类词句已经很不新鲜了。
可是,美国政府一直是标榜要同吸毒行为作斗争的。为此,曾经作过许多计划,拨出过巨款。最近,派遣2万多名美国兵,入侵巴拿马,把人家的国家首脑诺列加抓到美国,打的旗号也说因为诺列加贩过毒,违反了美国法律云云。
美国很有钱(我们不想讨论这些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有人吹捧它是“民主”选举,三权分立,有一个很有效率的政府;美国的枪杆子倒是相当厉害,这次入侵巴拿马就大大显示了威风。既然如此,何以会治不了它们的贩毒吸毒问题而令其日益昌盛呢?
也许,读一读下面这则报道可以帮助人们获得一部分答案。
“1984年初,加利福尼亚州拉古那海滨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根据匿名人提供的线索,警察对格林沃德住宅左前方的垃圾桶进行了突击搜寻。两个月后,他们终于如愿以偿:在被监视者遗弃的垃圾中发现了可卡因残留物。”
“警方据此获准对格林沃德住宅进行彻底搜查,前后两次共发现0.5盎司的可卡因、0.5盎司大麻、1磅左右的大麻叶。”
“警方立即拘捕了格林沃德”,“以非法收藏和出售毒品罪向地方法院提出指控。然而,县最高法院却驳回了该指控,理由是第一个发现垃圾桶内秘密的人在未得到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翻查垃圾是非法的,警方也违反州第四修正法案而进行了不正当的搜查。对此,县地区律师事务所向州法院上诉。不料,州法院也持县法院同样观点,不受理此案。”
在本案辩论过程中,格林沃德的律师说得很明白:“我们认为人们应该对自己扔掉的物品拥有不该公开的隐私权”。美国法律基金会律师哥伦布则认为“本案例前前后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情表明执法官控制反社会行动的努力已受到阻碍。”
“隐私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把这一部分人权扩大到垃圾堆去,并且用来保护贩毒犯,可真是某些美国人的一项伟大的创造。说美国人搞发明的劲头已经衰退,看来绝非事实。
世人都知道,美国有一些本领高强的情报机构,对美国人和别国人远非丢到垃圾桶里的隐私了解得相当清楚,窃听、偷拍照片、盗窃,专用仪器,十分先进。他们斐然的成绩又似乎在说明“隐私权”这种“人权”是不该受到保护的。
美国的人权标准,实际上归根到底只有一个:美国大老板的利益。例如对于诺列加,美国官方说他贩毒,西方报刊说时间大约在若干年前诺列加同美国情报局合作的时候。可是,那时候美国情报机构对诺列加的“隐私权”保护得很好,没有人动他一个手指头。后来,诺列加同美国当局闹翻了,他要为收回美国在巴拿马运河两岸的占领区而斗争了,他的隐私权就没有了,其他的人权也没有了,只能到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去蹲监狱,虽然人们还没有看见货真价实的证据。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人权”这根魔棒,在某些美国人手里,其变幻功能似乎远远超过孙悟空的金箍棒。信乎,“外国的月亮更圆”!
         (原载《中国青年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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