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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自首 积极退赃 罗云光被免予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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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19
第4版(要闻)
专栏:

  主动自首 积极退赃
罗云光被免予起诉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新华社记者周立宪、本报记者晓渡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宣布,对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免予起诉。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罗云光受贿一案,已于6月29日侦查终结。经查明,罗云光在担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的职务之便,于1988年1月和5月,先后收受郑州铁路局原副局长潘克明等人贿赂的电冰箱、金戒指和现金等,折价共计人民币481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云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罗云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01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罗云光免予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并将免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罗云光和所在单位。免予起诉决定书载明: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对罗云光决定免予起诉,是根据罗云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凡有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人,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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