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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财政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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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20
第2版(经济)
专栏:我说承包

  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财政对策
赵险峰
在坚持完善承包制过程中,恰当的财政对策至关重要。我认为应按照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企业收入相应增加的原则,在宏观政策上进行如下调整:
首先,要实现财政对企业改革支持的政策性转变,即由过去减税让利为主的“输血型”利益政策,转变为利益和风险共享的“造血型”利益政策,促使企业千方百计挖潜改造,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要客观公正地核定企业承包基数,对企业过去基数过低的,要进行适度调整;对企业单纯靠产品涨价获得的收入,又不属于国家实行倾斜政策的,要绝大多数收缴财政,建立以价补价基金,用于补偿因原材料涨价过猛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对企业超收留成比例,应实行差别政策,对那些技改和基建任务较重的生产企业,其留成比例要高于流通企业,对国家重点发展产品企业的留成比例,要高于一般生产企业。通过合理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数量界限,充分体现国家宏观调整意向,促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其次,要变“死包干”为动态承包办法。今后,除对少数国家重点扶持的微利和亏损企业可继续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全留成外,对大部分承包企业一律实行上缴利润基数递增包干或超收分成的动态承包办法,使国家和企业都能从超收中获得好处。
此外,还要切实解决承包中普遍存在的包盈不包亏问题。实践证明,如果承包者和发包者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势必走样变形;如果国家财政继续滑坡不止,又势必影响承包制的巩固和发展。因此,承包方和发包方都要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承包方如果完不成当年上交利润任务,必须用企业自有资金和风险抵押基金补足欠交数额,对确因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批准,可允许结转下年补交或在合同期内调剂年度上交任务,发包方不得随意减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除要求企业建立风险抵押基金外,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交利润超过当年预算部分,也应建立承包企业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预算年度内企业承包收入的以丰补欠,强化财政对承包的调控职能。
                 (作者工作单位为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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