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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利用经济合同行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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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谨防利用经济合同行骗
1989年,我市发生经济合同行骗案10多起,被骗金额200多万元。其主要手段是:
一、以提供紧缺物资为名,利用他人急于求货的心理签订空头合同,骗取他人预付货款。如河南省洛阳市两个农民以供应进口尿素为诱饵,与我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286万元的尿素购销合同,从中骗得预付货款86.4万元。
二、利用企业的空白介绍信签订假合同,骗取货物和货款。我市池州镇农民丁某以帮助我市某公司联系业务为名,索取了这家公司的空白介绍信,与四川省红旗煤矿驻武汉中转站签订了一份价值20多万元的原煤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丁某要求先取货后付款。他提出原煤后,转手倒卖给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协作公司,将货款占为己有。
三、利用私刻的公章和伪造的证件,签订假合同骗钱。一自称是中国北京大北工商总会经理的无业游民刘云清,持私刻的印章和伪造的工作证,与我市某厂签订了一份35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刘云清便以先提取部分回扣费为名,骗得厂方现金300元。
四、个人冒充集体单位签订假合同,骗取预付货款。上海市宝山县农资公司与我市“枞阳县仪山农具厂”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宝山县农资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后经工商部门查证,原来所谓的“枞阳县仪山农具厂”是我市池州镇某农民假冒的。
五、伪造假汇票骗取货物。我市某厂与前来采购货物的,自称“河南省临汝县城西供销社”的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对方用随身带来的1.8万元汇票提取货物。后来,这1.8万元汇票被银行退回。经有关部门鉴定,这张汇票纯属伪造,“临汝县城西供销社”也是假冒的。
为防止和杜绝利用经济合同行骗案,我以为,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有关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有无履约能力,不能随意向对方支付预付货款和违约金。             
  安徽贵池市工商局 杨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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