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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能以自行”新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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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22
第5版(理论)
专栏:探索与商榷

  “徒法不能以自行”新解
郭道晖
“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人们常常引用的一句古话,通常都把它解释为“法要靠人去执行”:徒有法律,没有认真执法的人,法不会自动得到施行。——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窄,与古书原义也有出入。
此语源出《孟子·离娄上》:“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通观这段话的全文,就可看出,这里讲的“徒法”是同“徒善”相对应的。全文意思是说:徒眼明手巧(主观条件),不依靠规矩、六律这些法度(客观准绳),不足以“成方圆”、“正五音”。徒有“仁心”、“仁闻”的虚名,而不行“先王之道”——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因此说,徒有善心(而无仁政、无法度),不足以为政;徒有法度(而无善心,不行仁政),法也不能独自得到施行。
下面再看古代大儒朱熹、焦循等人对这句话的注释: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注曰:“徒,犹空也。有其心,无其政,是谓徒善;有其政,无其心,是谓徒法。《程子》尝言:‘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皆不可阙。’而又曰:‘必有《关睢》《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宫》之法度’,正谓此也。”
清代焦循在《孟子正义》中的解释是:“徒,但也。故徒善是但有善心;徒法是但有善法度。行仁政必有法,徒有仁心而无法,不可用为政也。有法而不以仁心施之,仍与无法等。有善心而不以法,与无善心而施行法,同一不行先王之道也。”
上述二人的注释大体一致,都没有说“法依靠人去执行”的意思,而是强调了“法”要与“善心”“仁心”“仁政”相辅而行。这也就是儒家所一贯主张的以德为主,以法为辅,德治与法治并行。原文“不能以自行”,不应理解为没有人就不能“自动执行”,而应是不能“独自施行”,即不能脱离“德治”、“仁政”而得到施行。这里虽也包含人的因素,但主要是指治国的方略。把它理解为“靠人去执行”就太狭隘了。
孟子这句名言,拿到今天来用,可以赋予新的含义。这些年来,人们痛感十年动乱的灾难,一直在呼吁加强法制,实行法治。有些同志还提出“以法治国”等口号。近十多年来,我国大力加强了立法工作,数以百计的法律,数以千计的法规,数以万计的规章,纷纷出台,基本上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是十分可喜的。但是,法律实施的情况却难令人满意,这就使人憬悟到:“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并非万能,单靠法并不能安邦兴国。实行法治,也要有一定的环境与条件,要有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一、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
天下大乱,必然“无法无天”。无政府主义思潮是法制的大敌。“仓廪实而知礼节”,经济不稳,人心不定,也难树立法制的权威。当然,安定的社会环境的造成,也有赖于民主的政治气候。如果政治不清明,政府专制、腐败,社会矛盾也会激化。社会不稳定,法制也无能为力。所以,保持国家和社会稳定,是实行法制的先决条件。
二、要有民主的政治环境
孟子强调行“仁政”,可以说是他那个时代法的施行的政治环境,即依靠统治者的善心与贤明,所谓“以德服人”,但不是民主。我们时代的“仁政”是民主政治。民主不但是法制的基础,也是法制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法离开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寸步难行的。只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发展人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决策于先,民主监督于后,法才能得到认真执行。
三、要有良好的精神文明
法制本身也是一种制度文明,它要靠社会精神文明作支撑。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的法制,其特点是由人民制定,又为人民所自觉遵守,而不是单靠国家强制力,法的实施相当程度上依靠人民的政治思想觉悟(其中包括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社会主义道德修养和一定的文化水准)。不仅公民守法,党和政府也守法,人人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而且敢于同不法之徒进行斗争,支持执法机关维护法制。
四、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
如果说上述几方面是法治的“软环境”的话,那么,一定的人力、物力、制度、机构等等条件,则是法治的“硬环境”。这里固然人是重要因素,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设备不充足,徒有好心人,也难执好法。
总之,法不能孤立而行,治国也不能单靠法,必须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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