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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县人民法院无理扣押聂文英致死的惨痛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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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23
第6版()
专栏:读者来信简评

昌平县人民法院无理扣押聂文英致死的惨痛教训
本报今天发表的昌平县人民法院无理扣押聂文英致死案件,暴露出当地司法工作者危害人民生命的严重错误行为。
从工人范云山的来信看,昌平县人民法院所以发生这样严重的错误,是因为处理这个案件的司法工作者自始至终是以不负责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在工作。聂文英究竟为什么被逮捕呢?昌平县人民法院并没有掌握任何可靠证据,只是因为聂文英和田冯氏同住一院,而聂文英没有发现凶手,所以聂文英就成了“杀人嫌疑犯”。他们根据这种主观臆断,随随便便地把一个无罪的人逮捕了。聂文英被捕之后,昌平县人民法院又是怎样处理这个案件呢?他们既不审讯,更不调查研究。据河北省人民检察署的调查材料说明,昌平县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卷宗上,虽然写着“聂文英杀人嫌疑案”,但卷内并无一点材料和口供。他们就这样不顾群众利益,将聂文英长期羁押,以致聂文英得病而死。这是多么严重的反人民的恶劣作风!
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司法的建设工作,这就是我们通过昌平县人民法院无理扣押聂文英致死案件所应该接受的教训。昌平县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完全是由反动的反人民的旧法观点出发的。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虽然他们也曾到现场验过尸体,可是他们并没有真正慎重检验,也没有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而是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发生了错捕行为。错捕之后,该院仍然不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以致错误不能及时纠正,案件不能正确处理。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值得各地司法工作者严重注意。
人民政府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任务在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并向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给犯法者以应得的法纪制裁。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彻底纠正司法工作中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我们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认真处理这个事件。对于这个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追究责任,分别轻重,给予应得的处分;对于昌平县人民法院,则应该通过这个事件来检查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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