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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收受财物 潘家隆被依法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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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利用职权收受财物
潘家隆被依法判刑
本报济南7月26日电 原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潘家隆,因索取收受财物19560余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88年夏天,威海市个体户国贸商行经理张某要求潘家隆为其搞建筑材料,潘表示同意。1989年1、2月间,潘家隆先后两次向张某索要了港币5000元、美元500元。还让张某为其购买威利达牌电冰柜8台,计款1.4万元;又以儿子结婚为由,向对方索要小鸭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价值1400元。潘家隆分文未付。为补偿张某,潘家隆利用职务批给张某沥青150吨。张某按市场价倒卖,牟利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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