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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 两个保护海洋环境条例八月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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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29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依法治理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
两个保护海洋环境条例八月实施
本报讯 国务院61次常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刊于本报7月15日),定于8月1日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结束了我国保护海洋环境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对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和岸边工程建设污染海洋这两大内容,法中都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主管范围也只规定到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对实际工作中行使保护海洋环境权力的市、县两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一种“看得见管不着”的局面。为此,沿海省、市、县呼吁尽快出台这两个条例,便于依法管理海洋环境。目前海洋污染物80%来源于陆源。岸边工程的建设对近岸海域生态循环也有着潜在的影响,这两个条例的出台将对管理海岸工程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至此,《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基本完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县,可以依据国“法”各负其责、分兵把口,把海洋环境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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