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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我国海洋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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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7-29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保护好我国海洋环境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陆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海岸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的又一重大措施。至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综合性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适用于我国的一切管辖海域,综合考虑了各种海洋事业对环境条件的要求。《陆源条例》、《海岸条例》对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立法到执法,从公布到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目前,我国海洋环境基本是好的。但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主要来自陆源污染。在我国1.8万公里海岸线上分布着8万多家工矿企业,日排工业污水量达45亿吨。随着污水排放带入海洋的污染物有十几大类。此外,尚有127条河流入海,其中水量最大的长江、黄河、珠江等河流携带着陆源污染物质进入海洋,致使我国近岸海域污染较为严重。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人口的增长,虽然科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防治污染损害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仍呈上升趋势。适时颁布《陆源条例》,使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工作有法可依,监督和管理将会大大加强。
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海岸工程的建设也正在迅速地进行。颁布《海岸条例》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正是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治理整顿的精神,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陆源污染物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这项工作。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面广,扩散范围大。因此防治工作单靠环境保护部门是不够的。从事海洋开发和海洋建设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负有更大的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肃执法。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海洋环境意识,造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社会风气,发动广大群众参加海洋环境管理,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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