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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方案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发出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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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05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方案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发出通知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发出通知。
通知说,近年来,“三角债”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障碍。因此,国务院把清理“三角债”作为今年下半年促进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清理拖欠的范围是: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所属机构设立贷款帐户的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农林企业、供销合作社、“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包括有条件办托收的乡镇企业),均可参加清理。
清理的时间为,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拖欠货款。
清理金额的起点是,对同一付款企业,累计金额为5万元(收付款单位均是商业企业,起点可为1万元)。
在上述对象和范围之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1、交易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2、交易双方商定约期支付的欠款;
3、赊销、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
4、非商品、劳务交易的拖欠;
5、有交易纠纷的货款拖欠。
对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产业、产品和不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企业,以及关、停的企业,可以纳入清理,但银行不注入资金。属于基本建设的拖欠款,另行组织清理。
清理拖欠的原则是:“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
从1990年9月15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存、贷专户均按现行利率计算利息。对两个专户,银行要单独统计考核。“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只能用于跨省、区、市的滚动清理拖欠(包括归还先借的清欠专用贷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
清理拖欠需要增加的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统一掌握,并单独考核、控制。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专用贷款规模和短期贷款限额内审批贷款规模和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未用完的部分,不准转作它用,在清理拖欠结束时,由总行收回。
这次清理拖欠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由开户银行受理收款企业的托收凭证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第二阶段,从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由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拖欠工作于1990年10月10日结束,以后不再办理清欠专用贷款。
为保证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区、各级银行和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地区要从大局出发,克服本位主义。凡在规定范围内符合清理条件的拖欠,必须按期清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付。对各地区应付的货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必须负责督促多渠道筹措清理拖欠资金,及时归还应付的货款。
(二)企业开户银行要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清理拖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允许压票和无理退票。
(三)付款企业对于符合清理范围和条件的拖欠货款必须及时偿还。对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的,开户银行要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收,并对到期尚未扣回的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作为对收款企业的补偿。如果企业开户行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人民银行要从企业开户行帐户中强行扣收款项和滞纳金。
(四)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办理。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分行要统一组织稽核人员,对清理拖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同步稽核。对违反本规定任意扩大清理范围、发放清理拖欠货款,或者套取、转移、挪用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的银行和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并抽回相应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取消其参加清理拖欠的资格。对不设清欠专户的和不及时、准确报送清欠统计报表的地区及银行,要停止使用清欠贷款规模和注入人民银行专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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