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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不负责任偏听偏信 错判郑洛权等六人死刑和长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有关机关深入调查现已纠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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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27
第3版()
专栏:

河北省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不负责任偏听偏信
错判郑洛权等六人死刑和长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有关机关深入调查现已纠正
河北省人民法院在处理安国县一九四七年土地改革运动中发生的一件伤人致死案中,由于偏听了死者家属郑义的诬告,错误地判处被告郑洛权等六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引起当地群众的极端不满,纷纷向中央申诉。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会同河北省及有关专区、县、区的党政机关派人到当地详细调查,已经查明这一诬告案的全部事实,证明河北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原告郑义是共产党员,原任河北省军区副教导员,家住安国县门东村。一九四八年,他向安国县人民法院控告该村党员干部郑洛权和贫农团积极分子徐贯卿等在一九四七年安国县进行土地改革时故意提高郑义的家庭成份,主谋杀死郑义的哥哥郑生华。同时还控告郑洛权在敌伪统治时期“和伪大队长勾结,报告我军活动情况”;“领敌抓捕工人李小辈,将枪送与敌人,并促工会干部自首”;“敌特抓捕王培山时,王逃跑到胡同口,被郑洛权上去将他抱住”;“主动活埋我方敌工人员马先生”。郑义曾亲去中共安国县委会,坚决要求将郑洛权处死。安国县委会调查后,发现郑义的控告和事实不符,即予拒绝,一直没有处理。以后该案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调去直接处理。郑义又曾多次要求定县分院处死郑洛权。定县分院调查后,仍发现事实出入很大,在一九四九年底作出决定,认为郑生华之死与被告郑洛权、郑吉苍、刘哲彬无关。郑吉苍虽曾打过郑生华,但只是由于在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一般群众性的激愤情绪所造成,不应判罪,被告徐贯卿因私人成见吊打郑生华,应判处徒刑两年。该判决尚未公布,被告家属即因案件拖延太久,迳自呈请最高人民法院转令河北省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曾于一九五○年四月派人会同专区、县有关机关到门东村调查了七天。但由于该院领导上和承办人员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偏听偏信,主观武断,不认真研究定县专区分院已有的实际调查材料,仅仅根据原告郑义是多年的革命干部,即断定被告郑洛权等一定不是好人,因而在调查中只注意收集对被告不利的材料,其他材料根本听不进去。门东村和附近村庄有的群众向他们反映真实情况,他们都置之不理,武断地认为是“偏袒”、“包庇”被告,互相“串供”。他们在调查中共接触了二十七人,有九个是郑义串通好的和因其他原因不满郑洛权的人,五个是地主、富农,两个是郑义的家属,还有反动会道门分子。在审讯和评议中,即把郑义的诬告材料和调查所得的不真实的反映当成唯一的依据,对被告郑洛权等所提出的种种事实不予重视,武断说他们“狡猾”、“抵赖”,“拉拢群众”,并给被告郑吉苍等上手铐来逼供。在被告郑洛权等始终不承认郑义捏造的罪状时,河北省人民法院竟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极不负责地作出了骇人听闻的判决:“被告郑洛权一九四一年充敌联络员,与敌伪李队长勾结,报告我军活动情况,复协助敌人抓捕区干部王培山及挟仇主谋策划杀害村干部之所为,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徐贯卿为挟仇积极参与及布置杀害村干部之所为,判处无期徒刑;郑洛帅、刘哲彬为效忠郑洛权,利用干部职权积极参与杀害村干部之所为,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郑吉苍为实现郑洛权等意图,毒打村干部致死之所为,处有期徒刑十年;郑苦床为挟嫌参与杀害村干部之所为,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郑洛权等人被扣过程中,门东村和附近六、七个村庄的党员、干部、群众和被告家属曾多次向河北省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呈递意见书,奔走申诉,一致保证郑洛权是一贯忠实于革命的干部,要求实事求是地迅速处理该案。河北省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公布后,群众大哗,立即上告到中央。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得悉这一情况后,于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函告河北省人民法院,将该案暂时停止进行;并于三月三十一日派员会同省、专、县、区的工作人员,共同到当地十五个以上的村庄进行了调查。凡是该案中所提到的地点,都一一前往调查。该案原告和被告的家属,当时和郑生华同时被扣和同屋拘押的地主、富农、看管被扣地主、富农的民兵和贫农代表,抗日时期领导该村工作的有关干部,以及邻近各村的有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凡是能够找得到的,都一一作了调查访问。最后肯定了郑义对郑洛权等人的控告完全是诬告。
根据调查所得的大量材料,郑洛权并不是叛变投敌的坏分子,而是一贯忠于革命的干部。他在“七七”事变后不久就参加了村政权工作。以后门东村变为游击根据地时,他仍然坚持抗日斗争,在一九四○年被群众选举为抗日村长,工作一贯积极负责。因在扩军和贯彻统一累进税中有良好成绩,曾得过全县模范奖旗。他在村中建立了小学和民校,切实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一九四二年日寇进行“五一”大扫荡后,环境更加艰苦,他经组织委派任应敌村长。在长期的尖锐的对敌斗争中,他经常护送我方干部穿越封锁线,营救过抗日干部王醒凡、朱贵同和马乱山等多人脱险,并经常在村掩护我方党政负责干部。该村党政工作始终未遭破坏,他是有一定功绩的。他曾经奉组织委派和伪军李文焕联系过,但并不是“和伪大队长勾结,报告我军活动情况”。他也没有“领敌抓捕工人李小辈”,而是在李小辈被敌人抓去毒打时设法将李小辈保释出来。区干部王培山的被捕,也不是他上去将王抱住,而是敌特要他帮助追捕王培山,他急中生智,假装摔倒,应付过去了。郑义所称被活埋的马先生,现在查明是汉奸特务的狗腿,当地群众对他切齿痛恨,曾再三要求将他铲除;后经抗日政府同意,由郑洛权等协助区小组班长将他处死。郑义的哥哥郑生华之死,也查明根本和郑洛权无关。事实是:一九四七年冬门东村进行土地改革,郑义的家庭因剥削和虐待雇工,被评为富农成份(后来纠偏时改为富裕中农),郑生华、郑生禄与该村其他地主、富农同时被扣。郑生华在被扣期间精神失常,企图夺枪逃跑,和民兵发生冲突。适有两个过路的战士在附近住宿,听说是地主、富农夺枪,愤怒之下,便帮着民兵把郑生华打伤了。被告中当时只有郑吉苍、徐贯卿、郑洛帅在场,其余郑洛权等三人根本和此事无关。郑生华因伤势日重而死去以后,群众怕郑义报复,就由贫农团和新农会向工作组建议,把郑义从部队上要回,扣押在村中。后因罪嫌不大,送县扣押数日即让他仍回部队工作。但郑义却因此怀恨在心,必欲报复,回部队后就捏造事实,向县诬告郑洛权等。
郑义所以要诬告郑洛权,还有其历史原因。抗战期间郑洛权任村长时,郑义家不按规定发给雇工半实物工资,被雇工控告,区里罚了他家土布数匹,当时郑洛权是站在雇工立场主张罚布的。有一次郑义家和人发生纠纷,郑洛权调解的结果不利于郑义家。还有一次因郑义家里闹纠纷,郑洛权在调解中抱不平,曾打过郑义和他母亲的耳光。早在一九四六年安国解放后,郑义就从上述私怨出发,以叛变通敌等罪名诬告过郑洛权。当时该县司法科未把事情调查清楚,便草率判处郑洛权五年徒刑。但郑义仍不满意,曾企图用铡刀杀害郑洛权。郑生华被打伤致死后,郑义便借机又一次诬告郑洛权。这一事实经过,充分说明了郑义的卑鄙恶毒,完全失掉了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应有的品质。
最高人民检察署在查明以上情况后,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华北分院提出意见,要求重审这一案件。河北省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指示,即于八月十一日在门东村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撤消原判决,改判郑洛权等六人无罪释放。郑义因挟嫌诬告,被判处三年徒刑。河北省军区和军区党委并宣布开除郑义的军籍和党籍。郑洛权等因被诬告遭受损失,已由当地政府适当予以补助。当地群众一致拥护这一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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