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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为什么错判了郑洛权等被诬告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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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27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河北省人民法院为什么错判了郑洛权等被诬告案
河北省人民法院错判郑洛权等六人“杀人罪”,使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长期蒙受不白之冤,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河北省人民法院为什么会错判了这一案件呢?主要的原因,是法院中的某些审判人员和负责人阶级立场不明确,传染了严重的旧司法作风,使他们在观点上和方法上都发生了很大的错误。突出的表现,是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他们片面地根据原告是多年的革命干部,表面地看到所告事实有根有苗,证据确凿,因此就产生了郑洛权必是反革命分子的成见。在这种成见的支配下,他们后来所进行的调查只不过是给已经做好的结论寻找证据。甚至连地主、富农和反动会道门分子的舆论,也是只要适合自己的结论,就当成有力材料,深信不疑。而反面的材料,则不管是来自许多党员、干部和广大的基本群众,也一概认为是“偏袒”、“包庇”被告,是被告“拉拢群众”和“串供”的结果。他们的审判极不民主,极不认真:在全卷不下数万言的笔录中,除原告的控词外,竟找不到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反驳理由的对证口供和笔录。只看见法庭上的穷追逼问,硬要在被告方面找出与原告控词相符的材料,而对被告提出的反驳则完全不作客观的分析,只是武断地认为“狡猾”、“抵赖”。
其次,河北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中,对于有关的历史事实完全不顾,只是孤立地考查个别事实,这种方法也是错误的。郑洛权被控的罪名是
“阴谋杀人,捕杀抗日干部,暗杀抗属,讹诈民财,强奸民女,杀人娶妾,组织流氓特务结为暗杀集团,群众恨入骨髓,要求政府处以极刑”。这显然是应该当作反革命案件去看的。郑洛权是不是反革命分子,应该看作问题的基本关键。而要弄清这点,就必须考察全部历史,而不应孤立考察郑义所控告的几点。但河北省人民法院恰恰相反。他们完全采取了告那一点说那一点的错误方法。郑洛权在任应敌村长时保护我方抗日人员过境、几次营救我方被敌抓去的人员、经常在村里掩护抗日干部等功绩,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不是完全不知道;但在处理郑洛权案时却完全不把这些情况估计进去,对郑洛权究竟是革命干部还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做分析判断,就孤立地肯定了郑义所控告的事实。
再次,是观察问题上的超阶级观点,不从阶级本质上看问题。他们只看到郑义的家庭是倾向抗日的家庭,而对他家不实行半实物工资制、剥削和虐待雇工,反对郑洛权贯彻“统一累进税”等明显的地主、富农立场,完全不加考虑,认为只是一般农民的“死把”(意指固执)和“不愿吃亏”。郑义为陷害郑洛权而到处搜罗“群众”反对郑洛权的材料时,不惜吸收地主、富农参加,这样严重的事实竟都不被重视!好像只要郑义的家庭已经改订成富裕中农成份,其所站的立场及所作所为的阶级性质就可以完全不问了。
河北省人民法院对于土地改革运动中所发生的问题的处理,也同样表现了很大偏差。郑义家被划为富农,当时是由工作组和群众讨论划定的;而且因为郑义家在抗战前后雇过长工,有过剥削和虐待雇工的行为,群众计算不清剥削收入的比重,是很容易与富农混淆的。这在当时并非个别现象。郑义之兄郑生华被打伤致死,也不是个别现象。在当时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在尖锐的斗争中,也是难于完全避免的现象。这种问题,必须根据对待土地改革中人民内部积留问题的整个政策的精神去处理;而河北省人民法院却抛开当时历史情况,单独把个别问题提出来算旧账,武断地认为“阴谋杀人”,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激起广大群众的反对。
这个案件虽然经过许多曲折,但最后终于得到了正确的处理。除对挟嫌诬告的郑义本人给了应得的惩处外,对河北省人民法院的错误也作了适当的处分,并进行了必要的善后工作。这种作法是完全正确的。为了深刻地接受这一事件的教训,认真地系统地进行一次检讨对于河北省人民法院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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