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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大会讨论 习仲勋、荣毅仁副委员长分别主持会议 20多位委员就香港基本法草案等问题发表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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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4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大会讨论
习仲勋、荣毅仁副委员长分别主持会议
20多位委员就香港基本法草案等问题发表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下午和今天连续举行大会讨论。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荣毅仁分别主持了会议。20多位委员分别就香港基本法草案、经济工作、资源保护、法律监督和廉政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雷洁琼副委员长说,香港基本法草案通过后,1997年7月1日将恢复我国对香港行使主权,被占领了100多年的香港将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洗刷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加于我们的民族耻辱的又一次胜利。通过基本法,对台湾问题的解决会有推动作用。她提出,基本法草案通过后,要向全国人民深入宣传,使大家都理解基本法的精神,关注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时,从各方面做好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
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叔文从始至终参加了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基本法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党中央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香港同胞的关心和参与下,经过起草委员会历时4年8个月努力的产物。基本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把“一国”和“两制”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紧密地结合起来。王叔文认为,我们面临的任务,就是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地进行基本法的宣传工作,使基本法深入人心,使“一国两制”的方针深入人心,以保证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何浣芬委员说,作为一个出生在香港,在香港、澳门生活学习多年的我,更感到欢欣鼓舞。为使香港基本法得以顺利通过并在今后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她建议:广泛宣传基本法,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激发我国人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热情。她说,要使香港同胞、海外侨胞增强对祖国的凝聚力,必须努力搞好各方面工作,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纠正不正之风,大力提倡廉政建设,取信于民。
邹瑜委员说,香港基本法的起草成功,香港问题的解决,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近代史一个重要发展,是当代处理国际政治关系问题的一个创举。对于保障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王厚德委员认为,现在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同去年公布的相比较,更加完善,更加进步了。它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中英联合声明精神,既坚持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原则,又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照顾到香港各个阶层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小平同志所倡导的“一国两制”构想在法律上勾划出了具体的蓝图,有了法律的保障。他说,在这里,我要特别指出的是第148条的规定,即香港劳工组织同内地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我们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原则,是在“一国两制”构想下具体处理内地与香港工会、群众团体之间关系的正确体现。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草案的通过实施,全国人民包括广大职工,包括香港同胞在内,都会感到满意和高兴。
切不可降低治理整顿的标准
大会讨论中,孙敬文委员代表杨铿、张忱、钱敏、莫文祥、潘焱、徐运北等委员,对当前的治理整顿工作作了联合发言。他们认为,去年我们在治理投资膨胀,压缩消费过旺、控制社会消费需求、货币投放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当前的经济环境并不宽松,诸如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连续多年的财政赤字和国民收入超分配,经济结构失调,经济效益下降,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真正缓解或有了明显转机。因此,决不能降低治理整顿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和工资性支出必须严加控制,对支出必须再次压缩,对物价上涨的幅度必须控制在计划要求的范围以内,以取信于民,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特别是一定要时刻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作为任务要求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民经济逐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的健康发展的道路。
马万祺委员说,一年来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绩是重大的。从压缩基建规模、制止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使生产速度纳入比较合理的轨道,经济得到相对稳定,这些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群众也是比较满意的。他希望迅速将能源和交通两大突出问题加以解决,特别是要将铁路运输紧张的问题通过改革加以解决,突破一点带动其它。只有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整个经济局面才能有较大的改变。
曾于去年底和今年初两次参加国务院组织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和民主党派负责同志组成的清理整顿公司巡视组的张挺委员,结合他巡视中了解到的情况,对清理整顿公司发表了意见。他说,从对陕西、浙江巡视情况看,几个月来,这两个省已经撤并了一批公司,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建立了一些必要制度,可以说,他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正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但也不能估计过高。这项工作目前正处在关键阶段,或者说是处于攻坚阶段。总的来看,难度大的重点公司,突出的大案要案或关系比较复杂的公司,尚未完全突破。已撤销的公司,善后工作还很艰巨,不能认为已经差不多了,要防止草率收兵的倾向。建议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把整顿重点公司,查处大案要案抓紧抓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尽快制定公司法,把公司的经营纳入法制轨道。
段苏权委员说,自从1985年实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虽然“年年查,但年年犯。屡查屡犯,边查边犯”。出现这些问题,根源在于:“大家打国家的算盘,企业打政府的算盘”,“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党委领导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其次要“开大前门,关死后门”,同时要集中统一,不能各自为政。
李崇淮委员说,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在机电设备进口规模方面也出现了超国力增长的问题,有不少宝贵的外汇没有用在刀刃上,盲目进口,重复引进的现象随处可见。他以为根本问题是出在进口审查管理体制上。现行管理体制中,国家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机构陷入具体引进设备审批的事务性工作中,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大政方针和对各部门、地方二级进口审查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因此,他建议:国家一级设立统管全国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包括行政审批和招标审查这两种手段在内的统一管理机构。它要从具体审批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从政策、法规、规划方面进行领导,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杨烈宇委员结合大连市村级集体经济情况,对振兴农村经济发表了意见。他说,办好农业,要抓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这个重要环节。这对于推进农村深化改革,完善双层经营制,振兴农村经济,加强农业本身,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既要克服贪大求快、急功近利和消极畏难、懒汉懦夫思想,又要防止从农民口中拔牙,将已经实行正常承包的生产资料重归大堆。
加强法律监督 推动廉政建设
莫文祥委员结合他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行情况视察组的情况,谈了对加强监督法律实施的体会。他说,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看,这次视察的效果是比较好的。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角度看,也做了一些尝试。但总的来说,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抓得比较紧,效果好。但在监督法律实施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方面还很不够。因此,建议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要把对监督法律实施重视起来,把视察重点和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
何英委员说,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这是一项深得党心民心的重要决策,对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全局,对整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一些干部从政不廉、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意见很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那些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滥用职权、非法从商、勒索诈骗等腐败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以不负人民对权力机关的重托。在这方面,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率先发挥作用。
徐采栋委员建议增加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他说,人大现在的任务很重,要不辜负人民的厚望,做好工作,就要靠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来做。现在兼职委员过多,不利集中精力搞人大工作。希望能在3年内使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委员达到2/3。
保护森林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李剑白委员结合他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对黑龙江森林法执行情况调查提出建议:首先,必须下决心大量减少采伐任务,以达到森林法要求。要扶持林业走调整结构,加强造林,发展多种经营,逐步扭转危困局面的道路。其次,充分利用国家目前经济调整的大好时机,积极调整林区产业、产品结构,大力挖掘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区资源,实行强化育林,限量采伐,开展林产综合利用,发展林区多种经营。第三,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使木材价格基本符合其价值。第四,对森林法的执行要加强领导和检查。
杨纪珂委员结合人大常委会关于森林法执行情况视察组的汇报,阐述了对资源与环境管理问题上的看法。他认为,实践证明,多年来尽管各部门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政出多门,在资源与环境管理这一极其迫切的问题上,至今仍收效甚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通过了许多有关资源和环境的法令,国务院也颁布了许多重要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制和管理。但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严重存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效果,从而使它丧失了应有的尊严。资源与环境综合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是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问题,很多措施不是由某一部门或某一地区所能够解决得了的,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加强监督。
铁路法不宜规定“政企合一”
法律委员会委员蒋一苇对铁路法中有关国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制定铁路法对维护它的安全,促进它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铁路法里明确规定国家铁路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否恰当,需要慎重考虑。他说,克服政企不分的现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的基本方针。10年改革一直在贯彻这一方针,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远远没有全部实现。这是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铁路也是经济组织,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政企合一,那么许多部门都可以以种种理由要求也实行政企合一,这样做是否符合改革的方向?
他说,铁路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在它内部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经济实体,都有必要实行企业化经营,都应该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企业,同样应当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等,如果把“政企合一”规定为整个铁路系统的管理体制,或者还有更多的经济部门也仿照铁路部门实行“政企合一”,就无法和上述这些法律衔接。
在两天的大会讨论中,阴法唐、吴大琨、秦川、刘延东、董耐芳等委员和民族委员会委员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也分别作了发言或书面发言。
在昨天下午的会上,委员们还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作的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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