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政务院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8-28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
【新华社二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于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开展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
通知指出:学习中应结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大纲、副主任委员乌兰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及人民日报八月十三日的社论;政治、文化水平较高的干部并应结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毛主席著作中有关民族问题的指示。学习指导上应注意联系实际,联系工作,联系思想,提高干部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克服不正确的认识,以便更进一步的开展民族工作。
此项学习,由各有关地区结合当地情况在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抽出时间进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