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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党群联系应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黑龙江制定实施《决定》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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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密切党群联系应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黑龙江制定实施《决定》细则
本报讯中共黑龙江省委从本省实际出发,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密切党群联系上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违犯了怎么办等实施细则,把《决定》的各项要求具体化,既有布置,又有监督检查和保证实施的措施,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为在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决定》提供了制度保证。
在决策问题上,对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党委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支出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要追究决策者的经济与法纪责任。
在机关干部下基层问题上,明确规定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两个月,市地级不少于3个月,县级不少于4个月,而且要直接接触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省直党政群机关50岁以下的厅局级干部,45岁以下的处、科级干部,缺乏基层领导经验或在基层工作不满3年的,要分批到基层挂职锻炼2年以上。
在克服“文山会海”上,规定今后除各类代表会议外,党政几套班子领导成员不再共同出席其他会议。
在开辟联系群众的新渠道上,规定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工作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抽样民意测验;地方党委对本地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全民性讨论。
在反腐败问题上,规定在查处案件中对说情袒护、干预办案的要公之于众,领导干部对查处本地、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有意掩盖、消极对抗的,要停止其工作;省直主管部门都必须制定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的方案,集中力量、时间,重点解决弄权勒索等问题,对弄权勒索的要调离机关和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在加强监督上,规定上级党委要派负责干部参加下级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并提交评价报告,生活会必须切实解决问题,并将解决的主要问题向下级通报;行政监察部门有权越级追查重大案件的责任人员,建议中止被审查对象的职务,按有关规定及时控制重大案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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