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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事设施是军民的共同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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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4
第3版(综合)
专栏:

  保护军事设施是军民的共同责任
本报评论员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这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是国防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步骤。这项法律的颁发施行,为保护军事设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增强全民族的国防意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非法行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提高国家的防卫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后,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我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和不受侵犯,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修建了相当数量的军事设施。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军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军事设施是国家财产,是全国广大军民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建设、经营的物质成果。在建设和保护这些军事设施中,许多人为之付出了宝贵年华,甚至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由于军事设施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投资比较大,在地理分布、地形选择、保持防御体系的完整性和安全防护范围等方面有许多特殊要求,遭受破坏后,不仅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影响到军队作战、战备等任务的完成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于国家安全极为不利。因此,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加强军事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是全体军民一项刻不容缓的共同任务。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军民对保护军事设施给予了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涌现了许多感人事迹。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国防立法尚不健全等种种原因,多年来,一些非法毁坏、偷盗军事设施、危害军事效能和安全保密的现象屡有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因此,以法律手段制止对军事设施的非法毁坏,是加强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保护军事设施是全体军民共同利益的需要。在确保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国家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群众生产生活,也是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不重视国防教育的国家是危险的,没有国防意识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最根本的问题是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族的国防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军民保卫国防、爱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要组织广大军民认真学习保护法的各项条款,领会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要求;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分类及其保护要求,以及没有划入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军事设施的保护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管理职责,以及公民应尽的义务;明确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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