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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 就企业税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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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17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
就企业税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记者:金局长,在当前企业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有人认为税太多了,对此,您怎么看?
金鑫:对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首先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税种比1984年税制改革前是增多了。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控制基建规模、抑制消费膨胀、合理利用资源,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等,都需设立一些税种,使之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税种有所增加,但与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种并不算多。特别是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归中央,不像有些国家那样允许地方自立名目繁多的捐税。
目前一些人对我国税制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和误解。现在我国有近30种税。有人就认为一个企业要交30种税,这显然是不对的。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实际上只缴几种税。许多税都是有特定目的对特定行为征收的,如建筑税、奖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烧油特别税以及屠宰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只要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以上税收规定的范围,就不需要缴这些税。还有人税、费不分,把有关部门收取的某些费用甚至社会上的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也误认为是税,这就相去更远了。当然,现行税制也确实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正在积极努力,尽可能地使税收制度简化和规范化。
记者:现在一些企业反映税负重,您能否就此作些解释?
金鑫:国家开征每一个税种,都是经过反复地测算,充分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才确定的。有些税种是原来的税种分解而来的,如现在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就是由原来的工商税的基础上改革形成的;有的税是由企业上缴的利润转化而来的,如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的税是恢复原来的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因此,不能认为税种增加,企业的负担就增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担负着组织经济建设的任务,这势必要求国家集中相当规模的资金。
衡量一国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准是看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高低。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其中有些欧洲国家高达40%至5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20%以上。而现在,我国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还不到18%。
记者:那么,为什么有些企业要喊困难,要叫负担过重呢?
金鑫:当前,企业确实面临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应当承认,这些年来由于原材料涨价、利率调整加上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等客观因素,使企业的负担有所增加。还应当指出,有的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给企业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应当进一步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纠正。但从企业角度看,一些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受市场疲软的影响,产品大量积压,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都是重要原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乱发奖金的情况严重,据了解,一些地方和企业尽管生产下降、产品积压、效益很差,但发放奖金却大幅度增加,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至于个别企业人为地制造亏损,以压低承包基数或骗取国家优惠照顾的做法,更是不能允许的。
企业面临的困难,总的讲需要通过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来解决。社会各部门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企业服务,把生产搞上去。作为企业来讲,首先要眼睛向内。那种不在主观上努力,眼睛向外,单靠减税让利过日子的企业是无法走出困境的。
记者:税收对促进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请您谈谈,税务部门对此有何打算?
金鑫:生产决定税收,税收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促产增收是税务部门的一项经常任务。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排忧解难。
目前,一方面经济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要求减免税的呼声很高;一方面国家财政非常困难,组织收入的任务异常繁重。税务工作处于“两难”之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突出抓好促产增收工作。最近国家税务局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务工作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可靠、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经济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知识的优势和长处,帮助企业沟通信息、增产适销对路产品、疏通产供销渠道、融通资金、清理债务、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增产增收。在促产增收中,有时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企业适当的、必要的和可能的照顾和支持。在税收上采取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一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法;二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要按税收管理权限办事;四要有明显的效益目标;五要保证年度税收计划的完成,符合上述原则的,不要等,要积极主动地去办。
记者:目前,有少数企业面临着停工待工的严重问题,要求税收上给予照顾,请问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金鑫:是的,当前确实有少数企业面临停工待工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局已于近期作出了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1990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1、停工待工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以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需要缓征或减免征收建筑税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停产期间,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停产期间,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仍在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
2、企业开办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员为主(停工待工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照顾。
3、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不足支付职工工资(即达不到同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停工待工人员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由经营者个人提出申请,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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