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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亏损问题的若干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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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22
第2版(经济)
专栏:我说承包

  承包企业亏损问题的若干对策
董开军
解决承包企业负盈不负亏问题,对搞好新的一轮承包经营至关重要,应当列为完善和健全承包制的重要方面加以研究。
所谓解决并不是完全避免,而是争取减少亏损并搞清责任归属,分别落实。笔者以为,应当联系承包企业亏损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在政策法规上明确下列各点,作为对策:
——改善亏损补贴制度,明确亏损补贴只适用于政策性亏损,不适用于经营性亏损。
现在国家每年都要拿出很多钱补贴亏损企业,并未因承包制的推行而有明显改变。这很大程度上在于没能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承包企业已发生“两权分离”,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是可以区分开来的。但由于实际上不太注重严格审查,以致于有的承包企业将本属经营性的亏损列为政策性亏损以套取亏损补贴。
——建立企业风险基金,以弥补企业经营性亏损,包括补充承包额和清偿对外债务。
什么是风险基金,现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近闻国家有关部门正拟从承包企业留利中划出一部分,作风险基金,在企业欠收时补充承包额。这是完全必要的。兹建议明确三点:一是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经营性亏损;二是风险基金不仅限于补充承包额,还应包括清偿企业债务;三是风险基金应当首先清偿债务,然后补足承包定额。这是债权债务关系有序化的必然要求。
——设定承包抵押金,强化承包经营者的履约能力。
承包抵押金不同于企业风险基金。就其来源看,抵押金是承包经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就其性质看,抵押金是一种动产抵押,以担保经营之债为目的。承包经营者交付一定抵押金,并不是作为企业风险基金,而是用以担保经营合同正常履行的。在承包抵押金与企业风险基金之间应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比例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承包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的责任是以风险基金承担承包定额和对外债务;承包经营者的责任是以个人抵押金承担违约责任。两者性质虽然不同,但应同时发生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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