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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 人民警察紧急借用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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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25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切实保障
人民警察紧急借用权
《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然而,人民警察在行使这项紧急借用权时,往往受阻。
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四时二十八分,吉林开往北京的二百七十二次快车从章党站开车后,乘警接到报案:锁在行李架上的密码箱和老板兜被盗,内有现金二千七百元。旅客亲眼所见,盗窃分子一行三人在章党下车。为缉拿犯罪分子,乘警携失主于前方站抚顺下车,想搭乘汽车返回章党追捕逃犯。车站执勤民警协助找车,站前仅有个体出租车,要价昂贵,不愿出车。其中一波罗乃兹轿车,十四公里要价三十元,讲到二十五元答应送行,可是中间又借故消磨了时间,汽车赶到章党已过六时。由于拖延了追捕时间,致使犯罪分子在十几分钟前逃之夭夭。
类似情况在办案追捕人犯中都发生过。
我公安机关在现阶段交通、通讯设备尚不完备,遇紧急情况追捕人犯不可能全用自己的工具。借用机关、团体、企业、个体的车辆、设备,可以说合情、合理、合法,社会各界应予以协助。同时法律上也要完善有关条文。
            (二月九日《人民公安报》侯德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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