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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求 搞好清欠中承付货款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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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28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求
搞好清欠中承付货款工作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工作目前已进入企业承付货款阶段。为确保清欠工作的质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和企业顾全大局,按时付款,以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向好的方面发展。
通知说,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克服了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困难,比较好地完成了发出清欠托收凭证的工作。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放松督促和领导,出现了无理拒付货款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对清欠托收承付凭证不严肃不负责,随意拒付和退票;有的银行不认真审查企业拒付理由,放松了监督职能。这些问题直接干扰了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使全国范围的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无故拒付或有意拖延的企业或银行,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要严格按照全国的清欠方案规定,服从全局利益,克服本位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要督促企业对应付货款主动承付。对企业帐户有钱不还,不讲信用,任意拖欠、占用别人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对至今不积极参加全国清欠的企业,要进行批评,必要时可以通报公布为不守信用企业。
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督付款企业按期付款的职责,所有托收凭证,必须转付款单位审查,不得擅自退票。各地开户银行对应清理、有条件清理而不进行清理的企业,对继续搞边生产边拖欠的企业,要严格信贷监督和执行结算纪律,必要时给予制裁。
三、银行要加强对单位拒付理由的审查,从严掌握拒付标准。凡以“企业帐户无款”、“资金不足”等理由提出的拒付,不得受理。
四、各企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筹措资金,主动付款。所有企业单位都应立足于先清付,后清收,资金一时不足时,要积极向开户银行申请清欠专用贷款。
五、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同步稽核工作。对清欠工作中违反规定,套取、转移、挪用清欠专用资金的银行和企业,要抽回相应的贷款和资金;对付款单位或开户银行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要从有关帐户强行扣收款项和滞纳金,并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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